律師以案釋法:律師見證過程中誤導立遺囑人,法院判決遺囑無效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家庭關係與人員信息

劉婉琴與陳振華結爲夫妻,婚後育有六個子女,分別爲陳宇軒、陳宇輝、陳宇澤、陳宇豪、陳宇峰、陳宇陽。陳振華於1983年不幸離世,劉婉琴在2014年因病告別了人世。

遺囑訂立情況

2008年3月31日,劉婉琴立下遺囑,由於二兒子陳宇澤對她的悉心照料遠超他人,所以決定在自己百年之後,所有房產及財物,包括拆遷後所獲得的一切,都歸陳宇澤所有。該遺囑有代筆證明人李建國以及證明人王強、劉勇簽字,並且每個簽名處都清晰地留下了指紋捺印。

房屋購置背景

2010年5月16日,北京市大興區某單位作爲拆遷方與劉婉琴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對其名下房屋進行拆遷。5月18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劉婉琴可以選購兩套樓房。同一天,北京W公司與劉婉琴簽訂兩份《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劉婉琴用拆遷補償款購置了北京市大興區的S室和M室。目前,S室由陳宇澤居住使用,M室則由陳宇輝、陳宇陽居住使用,這兩套房屋至今尚未辦理產權證。

前期訴訟情況

劉婉琴的繼承人陳宇峰、陳宇陽曾就遺產繼承問題起訴陳宇澤、陳宇軒、陳宇輝、陳宇豪,法院認定劉婉琴於2008年3月31日所立遺囑合法有效,駁回了陳宇峰、陳宇陽的全部訴訟請求。陳宇輝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後,陳宇澤因繼承涉案房屋問題再次起訴其他兄弟姐妹,引發了此次訴訟。

二、爭議焦點

原告訴求

原告陳宇澤請求判令依法繼承位於北京市大興區的S室和M室,並要求被告共同承擔訴訟費。他的依據是母親劉婉琴在2008年所立遺囑合法有效,且遺囑中明確表示拆遷後所得房屋歸自己所有,而S室和M室正是用拆遷款購買所得。

被告抗辯

被告陳宇峰主張涉案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原、被告之間平均分配,不應由原告全部繼承。被告陳宇軒、陳宇豪明確表示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陳宇陽表示若有自己的份額,不放棄繼承相應份額的遺產。被告陳宇輝同樣不同意原告訴求。五被告雖然對陳宇澤提供遺囑的真實性心存疑慮,但均未提供相應證據來證實。

核心爭議

一是劉婉琴於2008年3月31日所立遺囑的效力是否能完全決定涉案房屋(S室和M室)的繼承歸屬;二是在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如何準確認定和處理房屋的繼承權利。

三、裁判結果

劉婉琴與北京W公司於2010年5月18日簽訂的《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中關於北京市大興區S室、M室的各項合同權利歸陳宇澤享有,尚未履行的各項合同義務由陳宇澤負擔。

四、案件分析

遺囑效力的決定性作用

根據生效判決,劉婉琴於2008年3月31日所立遺囑合法有效。該遺囑明確了其死後房產及財物(包括拆遷後所得)歸陳宇澤所有。在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應按照遺囑繼承辦理。被告雖對遺囑真實性存疑,但未提供證據反駁,故遺囑效力得以確認,成爲決定遺產繼承的關鍵依據。

房屋產權未明確情況下的處理

由於涉案的S室和M室爲安置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在此情況下,法院從實際出發,處理安置房上的相關權利。基於遺囑對財產的處分,將與房屋相關的合同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分配,即由陳宇澤享有合同權利並負擔尚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保障了遺產繼承在房屋產權未明晰階段的合理過渡。

舉證責任的影響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認可遺囑真實性卻未提供證據,按照舉證責任規則,需承擔不利後果,進一步鞏固了遺囑效力以及基於遺囑的繼承安排。

五、勝訴辦案心得

重視生效判決的既判力

在處理繼承案件時,若存在前期生效判決對關鍵事實(如遺囑效力)進行認定,應充分重視其既判力。這不僅可以減少重複審查,還能爲後續案件處理提供堅實基礎。律師要善於運用生效判決中的認定結果,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靈活應對產權不明情況

面對房屋產權未明確(如本案安置房未取得產權證)的複雜情況,律師需靈活運用法律規定,從合同權利義務等角度出發,爲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積極與法院溝通,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保障遺產繼承在產權過渡階段的公平與合理。

強化證據意識

無論是主張權利還是反駁對方訴求,證據都是關鍵。律師要引導當事人重視證據的收集、保存和提交。在本案中,被告因未提供證據反駁遺囑真實性而敗訴,凸顯了證據在訴訟中的核心地位。確保當事人的主張有充分證據支撐,才能在訴訟中佔據主動。

精準把握法律適用

繼承法律規定複雜,涉及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等多種情形。律師要精準把握不同法律規定的適用條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準確運用法律條文。在本案中,明確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準確適用遺囑繼承相關法律規定,是案件勝訴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