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軍產房老人立遺囑,因簽名缺失法院認定無效走法定繼承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張宇傑與李悅爲夫妻,育有三女張婉霞、張婉娜、張婉旭。2003 年,張宇傑依據部隊規定購得軍建經濟適用房一套(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該房於 2005 年建成,2008 年 3 月李悅去世,同年 6 月張宇傑取得房產證。購房前,張宇傑與李悅和三個女兒約定 “誰與我們同住,誰負責照顧我們”,之後張婉旭夫婦住於樓上。2014 年上半年,張婉霞帶女兒強行佔據張宇傑和李悅居住的主臥室及次臥。張宇傑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其名下該房屋中三分之二的份額歸自己所有。張婉旭、張婉霞則辯稱不同意分割房屋,稱房屋屬軍產房不能上市交易、評估,不具備分割條件,且依據李悅遺囑,李悅將其房屋份額留給了張婉旭和張婉霞,張宇傑僅享有 50% 份額。
二、爭議焦點
原告訴求:張宇傑請求判令其名下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中三分之二的份額歸自己所有。
被告訴求:張婉旭、張婉霞不同意分割房屋,主張房屋爲軍產房不可分割,且依據李悅遺囑,張宇傑僅享有50% 份額。
核心爭議焦點:李悅所立《代書遺囑》是否有效,進而影響房屋份額的分配。
三、裁判結果
現登記在張宇傑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歸張宇傑、張婉霞、張婉旭按份共有,其中張宇傑佔有三分之二的產權份額,張婉霞、張婉旭各佔六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四、案件分析
房屋性質認定:2003 年 12 月 1 日張宇傑與某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協議書》購得涉案房屋,2008 年 6 月 26 日房屋核發產權證登記在張宇傑名下,2018 年某單位出具《住房證明》確認房屋性質爲軍隊經濟適用房且暫不能上市交易。此房屋雖爲軍隊經濟適用房,但產權明晰登記在張宇傑名下,在遺產繼承和份額確認方面,不影響按照民事法律規定對房屋內家庭成員權益進行劃分。
遺囑效力判定:張婉旭、張婉霞提交《見證書》等證據欲證明李悅遺囑有效。然而,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代書遺囑》的遺囑人簽名只有姓,簽名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該遺囑無效。
遺產繼承分配:由於遺囑無效,李悅去世後,其對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辦理。涉案房屋爲張宇傑與李悅夫妻共同財產,首先應析出一半歸張宇傑所有,剩餘一半爲李悅遺產。李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張宇傑、張婉霞、張婉娜、張婉旭,因張婉娜放棄繼承,故由張宇傑、張婉霞、張婉旭繼承。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均等,所以張宇傑最終份額爲三分之二(自身一半份額加上繼承李悅遺產的六分之一),張婉霞和張婉旭份額各爲六分之一。
五、勝訴辦案心得
精準把握法律條文:在處理遺囑相關糾紛時,對遺囑形式要件的法律規定需爛熟於心。本案中,緊扣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準確判斷遺囑無效,爲後續按照法定繼承分配遺產奠定基礎。
細緻梳理證據鏈條:全面審查雙方提交的各類證據,包括購房協議、產權證書、遺囑見證材料等,從證據細節中找出關鍵破綻,如遺囑簽名不全這一核心瑕疵,從而有力反駁對方主張。
清晰界定財產性質:對於特殊性質的房屋,如本案中的軍隊經濟適用房,在明確其產權歸屬的前提下,準確適用法律進行遺產分割,避免因房屋性質特殊性而產生法律適用錯誤,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公正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