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解析:遺囑筆跡問題成焦點,法院判決無效的深層邏輯探究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張成賢與劉梅爲夫妻,育有二子張宇旭、張宇文,張晨剛是張宇旭之子。
(二)房產背景
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登記在張成賢名下,屬張成賢與劉梅夫妻共同財產。2011 年 7 月 14 日張成賢去世。2017 年,房屋所在區域實施徵收拆遷。
(三)拆遷協議簽訂情況
2017 年 6 月 10 日,海淀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甲方)、張晨剛(乙方)及海淀區某單位(丙方)簽訂《某小區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回遷產權調換)》,約定被徵收房屋情況、補償方式(乙方選擇回遷安置產權調換)及應付款項等。2017 年 8 月 29 日,三方又簽訂《某小區項目補充協議(回遷產權調換)》,明確乙方獎勵費及產權調換房屋購房款等內容。因張宇文與劉梅、張宇旭、張晨剛就房屋繼承存在分歧,補償款未發放,產權調換房屋未完工交付。
(四)遺囑相關情況
劉梅、張宇旭、張晨剛出示一份顯示書寫於“2011 年 6 月 30 日”,有 “張成賢” 簽名及人名章、“劉梅” 簽名及捺手印的《關於房產遺贈的決定》,稱張成賢將涉案房屋贈給張晨剛。劉梅述稱張成賢在家中其面前親筆書寫該遺囑,還提供劉梅之弟及弟媳李勇、王麗作爲證人,兩證人證實張成賢出示過遺囑,但未親眼見證書寫過程。張宇文對遺囑及證人證言真實性不予認可。經鑑定,“張成賢” 簽名字跡與樣本一致,但遺囑落款日期筆跡與樣本不一致。劉梅、張宇旭、張晨剛申請補充鑑定因獲取樣本困難撤回,未能充分證明遺囑簽署日期真實性。
(五)其他爭議情況
張宇文依據張宇旭於2011 年 1 月 30 日的 “鄭重聲明”,主張張宇旭代表家人放棄遺贈,張宇旭與張晨剛以無權代表爲由否認聲明效力,張宇文未能充分舉證。
劉梅、張宇旭、張晨剛稱補償協議是張晨剛獲得遺贈後獨立簽訂,與他人無關,但經法院調查,張晨剛是經家庭成員推舉代表簽訂,他們未能充分舉證。張宇文未參與協議洽商、簽約,但認可徵收補償方案結果,要求依法繼承產權調換房屋及貨幣補償款項。
劉梅、張宇旭、張晨剛以張宇旭夫婦支付購房款及裝修款主張對張成賢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若按法定繼承涉案房屋應歸張宇旭所有。張宇文對此不予認可,稱自己也爲張成賢置辦家電履行了贍養義務。雙方確認2007 年至張成賢去世,張成賢夫婦獨立居住於涉案房屋,劉梅、張宇旭、張晨剛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按法定繼承房屋應歸張宇旭所有。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張宇文請求判令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房產的拆遷財產利益,即貨幣補償款1062606 元及產權調換房屋北京市 B 小區房屋份額的六分之一由其繼承所有,並要求劉梅、張宇旭、張晨剛負擔本案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劉梅稱2011 年與張成賢共同訂立《關於房產遺贈的決定》將房屋贈予孫子張晨剛,2017 年 4 月 5 日自己也立下遺囑將房產中自己的部分留給張晨剛,還提到張宇文知曉且無異議,且張宇旭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房屋回遷後自己將繼續居住。張宇旭、張晨剛共同辯稱張成賢立下遺囑將涉案房屋贈予張晨剛,劉梅也同意,劉梅之後也立下遺囑將其份額贈予張晨剛,本案應爲遺囑繼承,且張宇文當時認同房產分配,張晨剛接受遺贈,涉案房屋拆遷後將由劉梅居住,他們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
(三)核心爭議
1. 張成賢所立遺囑是否真實有效,涉案房屋繼承應按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
2. 涉案房屋拆遷利益如何分配,各當事人應得份額是多少。
三、裁判結果
1. 徵收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所確定的貨幣補償款項中屬於張成賢遺產部分即共計 246837.50 元,由劉梅繼承取得 82279.50 元、張宇旭繼承取得 82279 元、張宇文繼承取得 82279 元。
2. 駁回張宇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中,劉梅、張宇旭、張晨剛主張的遺囑雖有張成賢簽名且經鑑定簽名屬實,但遺囑落款日期筆跡經鑑定與樣本不一致,且他們未能充分證明遺囑簽署日期的真實性。遺囑日期是確定遺囑人行爲能力及相關事實的重要依據,是遺囑不可或缺的形式要件。因此,該遺囑因欠缺必要形式要件被認定爲無效。在無合法有效遺囑情況下,張成賢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贍養義務及遺產分配
劉梅、張宇旭、張晨剛主張張宇旭夫婦對張成賢盡贍養義務較多,涉案房屋應全部由張宇旭繼承,但雙方確認2007 年至張成賢去世,張成賢夫婦獨立居住,他們未能充分舉證證明這一主張。所以,張成賢在涉案房屋中的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劉梅、張宇旭、張宇文共同依法平均繼承。
(三)拆遷利益分配
涉案房屋在張成賢去世後被徵收拆除,原房屋不存在,但獲得了產權調換房屋及貨幣補償。其中屬於張成賢遺產部分,可由繼承人繼承。張晨剛雖與徵收單位簽訂協議,但實際是經家庭成員推舉代表簽訂。因產權調換房屋未建成交付,僅約定圖紙位置編號及預估面積,暫不具備處理條件。貨幣補償中,因徵收拆遷前僅有劉梅一人居住,搬遷費等費用是對劉梅的補償、獎勵,扣除屬於劉梅部分後,張成賢遺產部分共計246837.50 元,由各繼承人平均分配。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嚴格審查遺囑效力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至關重要。律師要依據法律規定,對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進行嚴格審查。對於自書遺囑,要關注遺囑人書寫、簽名、日期標註等細節,如有爭議,及時通過鑑定等方式確定遺囑效力,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全面收集和審查證據
證據是案件勝訴的關鍵。律師要引導當事人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包括遺囑、聲明、證人證言、費用支付憑證等,並對對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仔細審查。在本案中,通過對遺囑相關證據的審查以及對贍養義務證據的分析,準確把握案件事實,爲當事人爭取有利結果。
(三)準確把握法律適用和利益平衡
遺產繼承案件涉及衆多法律規定,律師要準確適用法律,結合案件事實確定遺產範圍、繼承方式和分配比例。同時,要考慮到各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如居住情況、贍養情況等,在法律框架內實現利益平衡,妥善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