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妻女逃家4年 略誘罪判刑8月
唐姓陸女以返鄉探親爲名,將週歲女嬰帶往對岸一去不復返,並在大陸打離婚與親權官司,4年後勝訴才返臺,鄭姓丈夫不甘妻女兩失提告,法官以唐女離家信明言:「不用來找我,你找不到我的!」認定唐女侵害鄭男行使親權,以略誘罪判刑8個月。
唐女民國94年11月和鄭男結婚,生下女嬰,卻在女兒滿週歲後,佯稱要讓父母看孫女,在姊姊陪同下帶回瀋陽家鄉,隔天告知丈夫「牀底有親筆書信要給你」,隨即失聯,直到101年2月1日大陸法院判決2人離婚且孩子監護權歸母親,唐女再婚後才於9月攜女返臺,鄭男提告。
唐女稱女嬰的護照跟機票都是鄭男出資申辦,母女是在他同意下才赴陸,強調自己電話住址都沒變,是前夫不顧小孩、也不爭取監護權,還抱怨鄭男好吃懶做,女兒出生後半年2人就因教養問題屢生口角。
鄭男卻提出唐女親筆信,上頭寫着「我們真的是徹底結束,你不用來找我,你也找不到我」、「對不起我只能帶走女兒」,鄭男也稱如果知道前妻要把女兒留在大陸,就不會讓她上飛機,且多次聯絡唐女,卻都只聯繫上她母親或姐姐,4年來唯一一次來電竟是「告知我她要再婚」,離婚與親權訴訟全都被矇在鼓裡。
鄭男更稱本來在新竹擔任工程師,全因唐女吵着不想跟公婆住想搬去臺北才辭去工作。法官認爲,唐女縱因經濟壓力對前夫不滿,也應先溝通協商,或在臺循法律途徑解決,豈可不告而別,考量她無前科且返臺後即讓父女相見,依略誘罪判刑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