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釋出爐:高空拋物、烈犬傷人有法可依

陸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釋明起施行,究責高空拋物有法可依。(澎湃新聞)

大陸央視新聞26日報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佈《關於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自27日起施行。聚焦爭議問題除兒少保護外,也對長期有爭議的「高空拋物造成損害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找不到拋物人如何定責?」有了定論。此外還有:出借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事故,車主是否擔責?下車後自己的車溜車把自己撞了,誰來賠?拼裝車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禁養的烈性犬傷人,由誰擔責?出借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事故,車主是否擔責?

高空拋物造成損害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找不到拋物人如何定責?

這次《司法解釋》,對高空拋物的責任承擔問題進一步細化,明確高空拋墜物致害責任主體及責任畫分。

高空拋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大陸《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罪名。此外,《民法典》規定,如果高空拋物或者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生活中有些高空拋物或者墜物造成的侵害案件,最終沒有找到真正的侵權人。因此,《司法解釋》明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後的補充責任。

《司法解釋》並明確找不到具體拋物人時,物業和可能侵權人的責任順位。

因爲實務中,高空拋物事件發生後,找不到具體侵權人並不少見,爲了保證受害人得到救濟,根據《民法典》規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二者之間如何畫分責任、誰先承擔責任?此次《司法解釋》明確和細化規定:「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的,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餘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據指出,前提是已經在窮盡各種調查手段,找不到具體侵權人情況下,才讓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來承擔補償責任,這是一個大前提。

出借未投保強制險肇事:按照中國大陸法律規定,機動車必須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才能上路。但車主將未投保車輛交給他人使用,發生事故,《司法解釋》明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

下車後自己的車溜車把自己撞了,誰來賠?

駕駛中途未停穩車輛下車,車輛發生溜滑導致其傷亡,常與保險公司產生糾紛。對此,《司法解釋》明確,統一裁判標準,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後,因未採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的,駕駛人因對機動車有實際控制力,不可『自己對自己侵權』,駕駛人不屬於第三責任險的理賠對象,不應依照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獲得理賠。」

拼裝車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

據大陸《民法典》規定,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禁養的烈性犬傷人,由誰擔責?

《司法解釋》明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禁止飼養藏獒。藏獒咬傷他人時,不論飼養人採取何種管理措施,也不論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爲,飼養人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