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燈維護工程收賄不刁難...高公局北工處2約僱員工認罪吐錢獲緩刑

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木柵工務段趙姓約僱地磅操作員及劉姓約僱水電工,於2013至2016年間,利用職務上負責木柵段養護工程合約執行的審覈權限,各自接受詹姓得標廠商行賄76萬元、39萬元,換取2人在審覈表單上不刁難。因2人無前科,且自偵辦期間便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2人2年及1年10月徒刑,均緩刑5年。

至於不具公務員身分的詹男,因對趙、劉2人行賄,被依對公務員交付賄賂罪、對公務員交付不正利益2罪,共判處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趙男自2001年起擔任高公局北區工程處(2018年2月改制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木柵段)約僱地磅操作員,劉男自1996年任職同單位約僱水電工,2人負責高公局北工處發包木柵段轄區路燈維護工程契約的執行與管理等業務,具有審覈各類計劃書、表單及製作巡查表等法定權限。

高公局北工處自2013至2016年間,陸續辦理「102至103年度木柵段轄區路燈維護工程」、「103至104年度木柵段轄區路燈維護工程」、「104至105年度木柵段轄區路燈巡查維護工作」、「104至105年度木柵段轄區路燈巡查維護工作第1次契約變更」等標案,均由詹姓業者以791到1726萬餘元不等金額得標。

詹男爲求趙、劉2人經手主辦、協辦的人員各類計劃書、巡查表、報告表、工程估驗單、工作計劃完成表、維修明細表、檢測及換修數量表、施工照、出工表、等順利過關,以便後續層層審覈後,才能由北工處撥付各期款項,因此着手長期行賄2人各14次和17次,每次行賄均是相約2人住處、辦公室或停車場以現金面交。

高公局北工處木柵段趙姓約僱地磅操作員及劉姓約僱水電工,因收受詹姓廠商行賄,但因2人無前科、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獲新北地院緩刑。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