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承武:精神疾病不能免責 法官未引用判殺鐵路警兇嫌無罪

被害人人權協會副理事長檢察官劉承武。(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鐵路警察李承翰遇刺身亡,兇手被判無罪,引起一陣社會譁然。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表示,本案法官未引用精神疾病「不能免責條款」就判無罪,完全不能同意。劉承武相信,該案上訴後二審應該就會改判被告有罪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劉承武表示,殺鐵路警兇嫌有精神方面疾病卻未服藥,至少有「沒吃藥過失」,甚至是故意不吃藥的可能。他認爲此項可以用刑法第15條解釋「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爲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爲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劉承武表示,此案法官沒引用刑法第19條「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不罰。行爲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中的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認爲兇嫌不能免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