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森條款」出爐 離職3年內不得任相關營利事業職務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初審出爐,主要修正要點在於「受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違反上述規定的罰則爲「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此次修改之條文,還要經過黨團協商後,送交院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