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內焚化爐收賄判8年定讞 「雲林王」張榮味入監服刑
▲張榮味(右)因焚化爐弊案,將入監服刑。 (圖/張鎔麒臉書)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涉及林內焚化爐收賄弊案,纏訟14年後,最高法院4日採信臺南高分院更四審見解,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爲收賄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定讞,張榮味將入監服刑。
張榮味於1990年首度參選,當年就選上雲林縣議長,直到1999年,又以無黨籍身分參選雲林縣長,順利當選,曾被外界稱爲「雲林王」。但檢調單位2004年間查出,他在2002年以縣長身分,審覈雲林縣林內鄉的垃圾焚化廠案件時,涉嫌向包商與環保公司收受3000萬元的賄賂。全案於2005年初偵查終結,檢方對他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無期徒刑。
一審雲林地院將他判刑14年、褫奪公權7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000萬元。二審臺南高分院改判無罪,更一審仍判無罪,更二審、更三審均改判9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於2015年7月間,再度撤銷發回,由臺南高分院進行更四審。
更四審於2016年10月13日宣判,臺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定張榮味確實期約收賄3000萬元,犯下「職務上行爲收賄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4日駁回上訴,全案就此定讞。張榮味將入監服刑。
另外同案被告前林內鄉鄉長陳河山,也在本案中期約收賄1800萬元,並實際取得1,775萬4,650 元,更四審也將他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這次一併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陳河山部分就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