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關係人利息支出 有限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度帳上,關係人的利息支出爲900萬元,而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合計數爲3.6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之合計數爲6,000萬元,也就是說,關係人負債3.6億元佔業主權益6,000萬元之比率爲「6比1」。

臺北國稅局表示,甲公司已超過規定標準「3比1」的兩倍,也就是說,甲公司2023年關係人的利息支出爲900萬元,其中450萬元的利息支出爲超過部分,不得列爲費用或損失。

因此,甲公司辦理202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450萬元,並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爲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大量關係人借款,作爲替代股權出資,以此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爲費用或損失查覈辦法」規定,公司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若佔業主權益比率超過規定標準3比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爲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說明,所謂「關係人負債佔業主權益比率」,是依照「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負債合計數÷當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計算。

公司若有對關係人之利息支出,應依規定,正確計算可列報之利息支出金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