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印尼都要向Google收費 國內學者籲制訂《媒體議價法》

國內大學法律及新聞學者今天召開線上記者會,要求政府儘快制訂《媒體議價法》。(新聞民主與新聞議價論壇提供/林志成臺北傳真)

Google、Meta等跨國平臺在臺灣無償使用新聞內容賺取利益,但被使用的媒體卻奄奄一息。國內大學新聞及法律學者今表示,立法院朝野政黨有共識認爲Google等平臺應付出高額費用給國內媒體,行政院應儘快提出版本,以加快我國媒體與數位平臺議價的立法腳步。

澳洲、加拿大在近3年訂立專法,Google等平臺依法付出高額費用,以尊重媒體著作權,並表達媒體和平臺公平競爭的精神;印尼也在今年設立專法,要求數位平臺必須付費後,才能使用印尼媒體內容。

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唐士哲與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林照真等3人今天共同舉行線上記者會,呼籲政府儘快完成《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的立法,以讓國內媒體可以永續生存,臺灣纔可確保自由、民主。

林照真以Google爲例,搜尋引擎上出現大量的新聞,民衆點閱時,可以導流到該新聞網站的新聞中,民衆若因此觸及廣告,固然媒體有廣告收入,Google卻一定可以從中獲得32%的廣告抽成(分潤)。另外,Google還可以在搜尋引擎頁面中進行關鍵字廣告,爲Google創造最大的廣告收入。Google贏者全拿,卻讓新聞媒體陷入裁員、結束營業、或是失去新聞品質,只能靠流量維持生計。

王立達表示,澳洲的《媒體議價法》和加拿大通過《線上新聞法》,同樣都是採用強制議價模式,跨國平臺一開始都是採取抵制態度,但最後Google還是與澳洲、加拿大媒體達成協議,以協助該國新聞業永續發展。在此背景下,我政府着實無須繼續徬徨猶豫,應全面展開立法行動。

唐士哲說明,現今網路平臺已經相當程度地取代傳統媒體仰賴的訂閱、購買等行銷通路,成爲新聞內容產生利潤的主要來源;但是利潤並沒有迴歸至生產者,爲生產者所用。在這種情況下,平臺不能僅以被動的通路定義自身的角色,而應更積極參與本地新聞業的作爲,「參與」的意義在於分擔更多的財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