斂財3200萬餘元,江蘇灌雲縣委原書記左軍一審獲刑13年

12月19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左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左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左軍利用擔任灌雲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相關人員所送現金、房產等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200萬餘元,其中2164萬餘元未實際取得。左軍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左軍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鑑於被告人左軍部分受賄犯罪未遂、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