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楊業峰一審獲刑11年

安徽紀檢監察官微消息,7月5日上午,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宣城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楊業峰受賄、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業峰利用擔任廣德縣委副書記、旌德縣委書記、宣城市宣州區委書記、宣城市委常委、秘書長、宣傳部部長、宣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主任等職務便利,爲他人在案件辦理、項目申報、職務提拔、行政許可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111.4萬元,其中受賄未遂100萬元;被告人楊業峰明知他人在宣城等地有組織地長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收受其所送財物,接受請託,利用職權幫助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站臺撐腰、充當“保護傘”。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業峰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包庇他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爲分別構成受賄罪、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組織已掌握的罪行,並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罪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有坦白、立功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並退繳全部贓款,對其依法予以從寬處罰;同時又具有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情節,對其依法從重處罰。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楊業峰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