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槍砲條例 公然開槍至少關7年、恐重罰1500萬

立法院會18日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報資料照片)

爲遏止於公共場所開槍、防止不法改造槍枝流竄,立法院會18日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將非法持模擬槍罪加重爲刑責,並嚴懲幫派及組織犯罪者公然開槍可判刑7年以上、併科1500萬以下罰金,另針對故意開槍後自首可不減刑,以遏止當今社會亂象,維護社會治安。

內政部長林右昌指出,近來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造成多起社會矚目的傷亡案件,經統計,今年查緝的非法槍彈9成爲非制式槍枝。此次修法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增訂子彈主要組成零件刑罰,並將模擬槍提升爲刑罰規範,其主要組成零件列行政罰。

條文增訂,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並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另爲加強溯源管理,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以強化槍枝零件源頭管制,降低不法外流。同時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認定基準,以利非法槍枝查緝。

此外,爲遏止公共場所開槍、傷人,條文增訂公共場所開槍處罰,並對受組織指示開槍者加重處罰。持制式槍砲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非制式槍砲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針對持非制式槍砲射擊,三讀條文特別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

對於犯罪行爲人故意開槍後攜械自首,三讀條文中也從原本的「必減刑」修正爲「得減刑」,由法官依個案情節衡酌,依法裁罰,以防處僥倖尋求減刑的情事。此外,爲釐清槍砲、彈藥或模擬槍的規範,三讀條文也新增,中央主管機關爲槍砲彈藥審認爭議,得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爭議諮詢小組。

林右昌說,後續內政部警政署將邀集各相關機關、專家及學者研商,儘速修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子彈主要組成零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等公告及其他相關規範,以落實槍砲彈藥零件溯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