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明低實高!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提示警惕金融借款合同裡的陷阱
通過展示較低的表面利率掩蓋較高的實際利率,正成爲金融借款合同裡一個重要的隱形陷阱。
隨着我國金融市場改革發展不斷深化,金融產品與服務日趨豐富。這些產品和服務在爲金融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着一些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如在小額貸款金融活動中,金融消費者會遭遇的利率陷阱問題。如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呢?8月13日,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通過案例對此展開說明。
借款合同附件的《還款計劃書》藏利率“陷阱”
2021年7月6日,案外人S小額貸款公司作爲出借人及抵押權人與借款人及抵押人何某某簽訂了《抵、質押借款合同》,約定何某某向S小額貸款公司借款38.6萬元,借款期限爲36個月,從2021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止。
值得關注的是,在這份借款合同出現的借款利息爲“執行月利率爲1.28%”,採取等額本息的還款方式,何某某同時以其名下車輛提供抵押擔保。
但S小額貸款公司又要求借款人何某某簽署了作爲《抵、質押借款合同》附件的《還款計劃書》。由於《還款計劃書》上列明瞭每月應當償還的款項金額,何某某就在《還款計劃書》上籤了字。
然而事後證明,利率“陷阱”就出現在這份看似旨在讓借款人何某某更加清晰明確瞭解每個月應當償還款項的《還款計劃書》裡。
2022年8月30日,S小額貸款公司作爲轉讓人,與D融資擔保公司(乙方、受讓人)簽訂了《債權轉讓合同》,將S小額貸款公司對債務人何某某《抵、質押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合計人民幣28.938536萬元,以及從2022年7月6日起所產生的合同約定費用轉讓給D融資擔保公司。
隨後,D融資擔保公司作爲原告將何某某告上法庭。根據D融資擔保公司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提交的《情況說明》,何某某自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7月5日每月實際償還金額爲1584.08元,合計還款18.820896萬元。
但是法官發現,截至2022年7月5日,按照《抵、質押借款合同》的約定,何某某應償還的金額爲16.138764萬元,即何某某多償還了2.682132萬元。
對於《還款計劃書》中載明的每月應償還的本息總額卻與合同中約定不符的情況,D融資擔保公司主張應當按照何某某已簽字的《還款計劃書》來計算本案的還款一節。
對於此案,北京金融法院認爲,按照等額本息的計算方式,每月合計還款的本息合計應爲1.344897萬元,總支付利息爲9.816292萬元,本息合計應爲48.416292萬元。
“針對這種情況,不能苛求像何某某一樣不具有專業金融知識的借款人能夠準確識別出《還款計劃書》與合同約定並不一致。”據北京金融法院審判二庭周易法官介紹,採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確告知實際利率,或者明確告知能夠反映實際利率的利息計算方法,這是出借人的義務。
“在案涉合同明確約定利率計算方法及利率標準的情況下,不能以何某某簽字並曾經按照《還款計劃書》還款即認爲雙方就還款的金額、標準達成新的合意,否則就會造成某些貸款產品提供者利用其與借款人在專業知識上的不對稱,通過展示較低的表面利率掩蓋較高的實際利率。”周易補充說道。
“管理費”“顧問費”等,可能只是變相提高貸款收益的手段
那麼,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又是遵循什麼原則認定貸款合同的真實貸款利率呢?
據北京金融法院介紹,司法實踐中,法官主要會根據“合同明確約定的利率標準”“當出現與合同條款約定不一致的情況時,出借方負有說明義務”這些基本原則來認定真實貸款利率。
但北京金融法院也特別提示,應警惕出借方借用其他名義收取費用,變相提高用款成本。
如金融公司以其他名義收取的費用包括“承諾費”“管理費”“顧問費”等,大多數情況下,上述費用只是金融公司變相提高貸款收益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北京金融法院認爲,法官應當審查金融公司收取相關費用除合同有依據外,是否還提供了實質上的服務等事項。
對金融機構收取的變相、不合理的費用,北京金融法院也表示,法官應加以嚴格審查,以促進資金融通和實體經濟的良性循環,有效減低個人金融消費者與中小微企業的用資成本,助力營造穩定、透明、公開、可預期的市場環境。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黃鑫宇 編輯 陳莉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