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 勞僱協商後「得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退休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者明定僱主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後者則進一步確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權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臺灣已是高齡化社會,退休年齡也不斷提高,目前勞基法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爲鼓勵健康且有意願的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審查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僱主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列席的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即使不修法,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僱雙方可以協商退休年紀,不過,定明清楚也是好事,並不反對立委提案。若修改強制退休年齡,反而牽涉層面太廣。

經朝野立委討論後,審查會通過民進黨立委王正旭的修正動議提案,僱主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立委提案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行條文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劃。前項就業計劃,早已訂定在施行細則中,不過,立委此次提案,將施行細則計劃一一詳列,許銘春也表示,定明清楚讓勞僱雙方瞭解也是好事。

不過,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時間運用與生活規劃需求,審查會通過民進黨立委林月琴的修正動議,增列「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即增加部分工時的就業條件選擇。

爲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緩退休或再就業準備,審查會也通過立委修正動議,條文明定,僱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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