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她權利”並非排斥“他權利”

原標題:《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施行(引題)

立法保障“她權利”並非排斥“他權利”(主題)

法治日報記者 王瑩

近日,福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九章60條,已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立法從福建婦女權益保障的難點問題、薄弱環節以及空白區域着手,根據上位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婦女權益保障的具體內容,增加多項惠民條款,對婦女急難愁盼問題作出制度迴應,切實以法治力量守護婦女權益。

此前,《條例》中關於“婦女可依法查詢配偶財產”的規定曾引發公衆熱議。面對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相關專家和學者表示,這一規定是福建省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通過地方立法對共同財產知情權保障的具體落實,在保障“她權利”的同時並不會排斥“他權利”,而是有助於增進婚姻關係中共同財產的透明度,促進夫妻關係的和諧與家庭穩定。

保障新業態女性權益

隨着數字經濟快速發展,就業模式發生深刻變革,網約車司機、快遞員、直播帶貨員等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急劇增加。相較於傳統行業,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權益保障還屬於空白區域,生育保險、假期、健康體檢等權益需要確認。

爲此,《條例》在全國率先針對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權益保障作出一系列規定。其中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人員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加強她們的生育保障。同時,增加生育保險和社會保險相關規定,並推動爲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提供免費的乳腺癌、宮頸癌篩查服務。

《條例》明確,應建立企業、行業協會與工會關於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特殊權益和相關待遇的協商機制,依法合理確定假期時間與工資、社會保險、健康體檢等待遇標準。

此外,互聯網企業在制定平臺進入退出、訂單分配、抽成報酬、工作時間、獎懲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時,也應當充分聽取婦女組織和女性勞動者意見建議,考慮女性勞動者的生理特點,保障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

系統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條例》的另一大亮點,就是在全國率先增加系統性的生育支持保障措施,減輕家庭生育負擔,緩解家庭生育焦慮,平衡事業和家庭的矛盾。

“《條例》通過立法積極應對當前社會生育問題和生育政策調整給女性和家庭帶來的挑戰,助力生育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社會‘大家庭’和婚姻‘小家庭’良性發展。”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免費婚檢服務,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有關部門、羣團組織等應當針對不同生理時期的婦女組織開展健康知識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根據婦女需求提供生理健康指導、心理健康服務,保障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

根據《條例》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應受到特殊保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待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享有婚假、產假、育兒假以及產前檢查時間、哺乳時間等相關待遇。

爲了維護職工生育和照顧家庭的合法權益,《條例》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婦女聯合會應當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執行婚假、產假、照顧假、育兒假等制度,並落實休假期間的相關待遇。

此外,《條例》率先將國家推廣的幼兒園招收嬰幼兒範圍由二歲至三歲擴大至三歲以下,規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務供給,規範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同時,鼓勵有條件的社區、用人單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托育服務體系,提供托育服務。

迴應關切傳遞立法溫度

針對實踐中社會焦點、熱點問題,《條例》作出積極迴應,爲廣大女性羣體送來真切可感的立法溫度。

其中,針對農村“外嫁女”權益兩頭空侵權現象,《條例》規定,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制定或者修改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以及協商議事活動時,應當組織婦女參與。同時,對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和股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宅基地使用等重大財產權益的決定和決議,也應當徵求所在村(居)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針對女性兩癌健康問題,《條例》明確政府應當每兩年至少組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婦女進行一次免費的婦女常見、多發疾病檢查,定期組織農村婦女進行免費的婦女常見、多發疾病檢查,並推動爲適齡女性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接種宮頸癌疫苗。

爲解決女性就業困難問題,《條例》強調,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發放婦女創業專項貸款、落實稅費減免、貸款貼息、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對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扶持和幫助。

此外,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女性特點和社會用工崗位需求,開展職業教育、創業和實用技能等培訓,組織符合條件的產後返崗、失業、殘疾、農村留守等婦女參加培訓,並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

增進夫妻共同財產透明度

《條例》明確,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爲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此條款曾引發公衆熱議,有觀點認爲查詢財產的權利如果只賦予了婦女單方,對男性的權利是否會造成損害,從而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行政法系主任王書娟教授指出,查詢財產既是“她權利”,也是“他權利”,二者並不衝突。“‘婦女可依法查詢配偶財產’的權利並不是福建省創設的,而是有明確的上位法依據。”

民法典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結合民法典的規定可知,財產查詢主體不限男女,只是《條例》作爲婦女權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規,才從保障婦女權益的角度作出規定,並不會因此否定或者影響到男性的合法權利,也沒有違背男女平等原則。”王書娟認爲,這個規定也不是無條件地查詢,婦女除了要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還必須遵守依法查詢的明確前提。“要依照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財產查詢方面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要求進行查詢。比如查詢房產方面的信息,不管男女,都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查詢。”

華僑大學法學院院長劉超教授認爲,隨着時代發展,夫妻共同財產結構組成呈現出了更多元化的趨勢,現有的查詢制度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不利於該項制度的實際落地,在實踐中也欠缺可操作性。“很多羣衆並不瞭解甚至不知道自己還有這個權利,更不會運用這個法律武器保障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超表示:“建議國家層面進行統籌考慮,對財產查詢制度的查詢主體、查詢原則、種類、要求以及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等內容作出統一規定,讓這一制度更加完善和可操作。”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副主任、刑事與合規法律事務部主任韓正武表示,公開透明有利於維護夫妻、家庭的和諧關係,互相隱瞞只會引發更多猜忌和割裂。“作爲一部地方性法規,《條例》積極探索知情權保障立法,有助於增進婚姻關係中共同財產的透明度,促進夫妻關係的和諧與家庭穩定,也有益於社會關係的積極修復。”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