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轉掛派遣 6/21前簽約不違法
《勞動基準法》第17之1條21日上路,要派公司不得在與派遣勞工簽約前,就先面試該派遣勞工或指定特定勞工的行爲。但有業者反映,在新法上路前已先面試、簽約,依勞動部最新函示,在保障勞工工作權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前提下,21日前簽約者,都不適用新法。
舉例來說,新法在6月21日上路,要派公司如果在5月15日轉掛勞工至派遣公司,雖然新法上路時點在勞工到職90天內,但勞工仍無法利用新法要求要派公司轉正。
有不少的要派公司習慣在使用派遣勞工時,會要求派遣公司代爲應徵、並從中挑人來面試,或是會把面試通過的勞工「轉掛」在派遣公司後,再來要派公司工作。但在21日新法上路後,這些行爲都是違法的。
據新上路的勞基法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的行爲;如果派遣勞工遇到這類情形,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可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的表示。
勞動部官員解釋,有地方政府與業者都來詢問新法的適用時點,因此在保障勞工工作權及法律不溯及既往下,21日前簽約者都不適用。同樣的,如果派遣勞工想要轉正,也無法透過新法在90天內主張,必須要循民事訴訟程序確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判定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在實質上具有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