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貧病交迫要兒子月付2萬撫養費 法官打臉:妳從未照顧他

一名老婦晚年貧病交迫要兒子月付2萬撫養費,卻法官打臉:妳從未照顧他。(中時資料庫)

臺南一名婦人晚年因貧病交加,又有嚴重視覺障礙,於是向獨生子請求支付每月2萬餘元扶養費,但兒子認爲,母親從小到大從未照顧扶養過她,且他從小就與阿姨住在一起,不論生活費、學費都是由阿姨負擔,因此拒絕母親請求,拒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臺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婦人沒有正當理由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親子關係疏離,形同陌路,裁準兒子免除對母親扶養義務。

根據判決書記載,該位老婦育有一子,戶籍設於胞妹戶內,老婦從兒子幼年起,就未與他生活在一起,也未負起扶養責任,但老婦因晚年視覺重度障礙,無力謀生,僅靠政府低收入戶補助維持生活,目前貧病交困,需要兒子扶養,因此請求兒子每月應給付她扶養費爲20114元。

但兒子向法官抗辯指出,他出生到現在都是阿姨照顧扶養,自己都叫阿姨媽媽,生活費、學費都是由阿姨負擔。他印象中國小時母親會來家裡作客,只有年節時會來,但只是來與兄弟姊妹見面,並沒有給我負擔扶養費及生活費,也沒有定期來探視我,到現在他還是跟阿姨同住,我對母親沒有什麼印象,過往他也未向我們聯絡及請求負擔扶養費,是收到聲請狀後才知道她的近況

兒子認爲,因母親在他年幼時未盡扶養責任,因此要提出反請求,主張免除扶養責任。阿姨在出庭時也證稱:他從出生以後都是由我照顧扶養至成年,我姐姐確實沒有照顧到兒子,他來我家是要找我的,他沒有負擔兒子的扶養費及定期來會面探視。

老婦對於自己妹妹及兒子的證詞也不否認,還自陳,「我確實沒有盡到扶養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老婦雖然因健康因素無法工作,難以維持生活,而有受兒子扶養必要。但兒子出生至今皆是由阿姨照顧扶養,母親並未負擔兒子之扶養費或是探視他,兩造間親子關係疏離,形同陌路。

法官也認定,老婦對於兒子確有未盡扶養義務之事實,且其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之正當事由供法院調查審認,可認定老婦無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兒子據此主張免除對於母親扶養義務予以採信,老婦請求給付撫養費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