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二次施工違規屋 損失竟要消費者承擔
消基會近來接到消費者申訴案件,發現有建商販售二次施工違規商品,未事先告知消費者可能蒙受的損失,並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二次施工爲買方同意下施作,萬一遭命令拆除回覆原狀,賣方將不負賠償責任,而消費者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籤約,恐造成日後消費糾紛不斷。
消基會今(24)日指出,建商未申請變更即二次施工已違法,還附「個別磋商條款」要求消費者簽約,質疑業者有藉此規避主管機關查覈之嫌。儘管針對其銷售手法,原本應不生效力,但消保法第15條規定,個別磋商條款優先於定型化契約,也就是說一旦二者發生牴觸,將以前者爲依據,因此,消費者在法院敗訴的案例屢傳。
消基會認爲,針對建商規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的「惡行」,政府應要求其提供的契約書,均列爲不得記載事項以遏止歪風。並提醒消費者,在購屋前應仔細檢視契約內容是否有不合法條款,若發現有二次施工的商品,則應拒絕購買,並不要在個別磋商條款簽名,避免日後消費糾紛。
▲建商販售二次施工違規商品,若消費者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籤約,恐造成日後消費糾紛不斷。(圖/記者魏妤庭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