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夫不顧她工作累…每晚檢查下體逼歡愛 南投女離婚敗訴

南投縣一名女子與丈夫結婚多年,育有成年女兒,但女子在去年間訴請離婚,指控丈夫無故指控其外遇,甚至不顧她工作累,每晚要求檢查下體、滿足性需求,甚至有家暴行爲;不過女子丈夫否認動粗、逼歡愛的狀況,一、二審都認定,全案僅有女子指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有遭夫虐待、不堪同居的事實,駁回女子聲請。

判決指出,南投縣一名女子從事採茶工作,與丈夫結婚超過20年,育有一名成年女兒,女子在去年指控,丈夫從3年前開始,無故懷疑她外遇,阻擾她外出工作,也無顧她工作疲累,每晚檢查她的下體、撫摸全身,滿足其性需求,如果不從,就會被丈夫指控外遇,丈夫還有多次對她動粗,導致她臉部、雙手、大腿等傷勢,因此訴請離婚。

女子丈夫審理時否認有妻子指控的行爲,供稱會幫忙妻子採茶,也不會阻止妻子外出工作,僅有一次看到妻子與一名里長有擁抱的行爲,纔會一時氣憤,毆打妻子臉頰,但沒有多次動粗,也沒有檢查妻子下體,逼妻子歡愛的行爲。

南投地院審酌,依法律,按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離婚,但所謂不堪同居的虐待,是指給予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而言,如非客觀上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

法官指出,此案僅有女子陳述,二人的女兒沒有同住,也證稱二人感情正常,因女子沒有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丈夫有她所述家暴、性侵的行爲,因此無法採信女子主張,駁回女子訴請離婚的聲請。

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仍維持一審的認定,駁回女子聲請,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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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一名女子指控丈夫家暴、逼歡愛等行爲,訴請離婚,臺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女子未證實己說,判女子敗訴。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