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家新視野-碳費還是碳交易? 專家:應先反思哪種工具能達到減碳目標
回顧臺灣的碳交易制度建立過程,李堅明提到臺灣約於1999年開始規劃國內的碳交易制度,並以2015年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做爲法源依據。在制度發展的過程中,政府也制定溫室氣體盤查方式,並開放企業以抵換專案的方式,獲得碳權。由於優先盤查的都是高溫室氣體排放產業,因此抵換專案所核發的碳權,多數企業都準備用來抵銷企業本身的排放量。此外,臺灣也尚無公開的碳交易市場,這導致現行企業擁有的碳權,缺乏透明的定價機制,難以交易。
此外,李堅明說明政府在2021年之後,便傾向徵收碳費,要求排放者應將溫室氣體排放視爲企業成本,而碳費與碳交易需要不同的金融規範制度,因此國內的碳交易機制發展也隨之停滯。然而,隨着全球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受到重視,跨國企業承諾達成碳中和,也要求供應鏈提供的產品需要碳中和。做爲以出口爲導向的國家,臺灣的企業也開始積極佈局碳權購買,以符合供應鏈的要求。
與此同時,目前政府仍維持過去鼓勵企業加入RE100,由企業購買綠電達成碳中和的方向。但李堅明指出這樣的策略有一個很大的問題,是忽略了臺灣本身的國家溫室氣體減量需求。首先,目前臺灣的再生能源發電量尚未能支持所有的企業對綠電的需求。因此當企業分別購入綠電時,將使全國電網的電力排放係數居高不下,難以達成電力系統脫碳的目標。
李堅明也解釋,在供應鏈的壓力下,臺灣的企業已紛紛宣示減量目標,因此企業已經自行設定排放總量,政府應有更好的交易制度,協助企業達成減量目標。李堅明提到,若能協助企業更容易購買國際自願交易市場的碳權,同時也會幫助臺灣達成碳中和目標。舉例來說,臺灣內部在各方努力下,一年可減少100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當量,但當有企業額外向國際市場購入碳權,假設爲10萬噸二氧化碳排放當量,將使臺灣的排放量減少達110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當量。
李堅明最後提到,無論是哪一種碳經濟措施,都有其優缺點,我們應重新審視希望達成的減碳目標,並確認哪種措施能確實提供誘因達成減碳。如碳交易提供了發展負碳技術的經濟誘因,但也被批評提供大企業「贖罪」的方式。徵收碳費則有排放者付費的優點,但碳費費率太低則經濟懲罰不足,太高又超過中小企業的負荷,產生經濟上的困境。因此,應該反思哪一種碳定價措施才能實際達成減碳的效果?纔是臺灣達成淨零排放的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