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2030減碳目標消極 環團籲「減碳目標應與聽證程序研議」

國發會在2022年12月28日提出2030年減碳目標爲23%至25%。(報系資料照)

審議多時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氣候法),今天將在進行黨團協商,可能是氣候法修法前最後一輪的討論。環團表示,環保署提出的行政院版條文,仍不願傾聽朝野立委在委員會的意見而調整,恐通過氣候治理失序的修法條文,呼籲應以氣候會報提高治理層級、聽證程序審議階段管制目標,強化消極的2030年減碳目標等、碳費不該補助企候優先。

環團指出,目前仍以毫無功能的行政院永續會統籌臺灣氣候政策,並未依民間團體建議的氣候會報機制來處理行政機關橫向溝通,過往氣候治理各單位互踢皮球的狀態將持續發生;國發會的公佈2030年減碳僅24%的消極目標,目標制定過程毫無民間討論,應需要透過專家委員會與聽證程序審議「短、中、長期的的減碳階段管制目標」,強化公民參與程序,讓行政部門和產官學研NGO依照科學報告,共同討論與審議減碳目標,並拿出政治決心制訂減碳目標。

環團表示,衆所注目的碳費機制,仍未納入費率審議會與調升機制,空白授權環保署制定碳費收費制度,將可能無法落實污染者付費與讓碳費成爲排碳大戶的減碳經濟誘因。而碳費優先補助企業優先的條款,宛如「左手進,右手出」,這更是讓關心氣候治理的團體無法接受;行政院版本第29條提出「優惠費率」條款,考量臺灣政策現況,應刪除優惠費率條款,並支持民間版氣候變遷行動法修法草案,纔可確保大排碳源不只是繳錢了事,而有具體減量規劃。

環團認爲,環保署強調碳費非碳稅,因此要專款專用於直接減量用途。其雖聚焦於特定大排放源,但由於電力業跟煉油業均納入其中,碳費仍會反映到油價與電價,因此其對民生的影響,具有準碳稅性質,故對於收入之分配,不能侷限於傳統空污費、土污費的專款專用思考,應納入輔導產業、勞工及脆弱羣體進行綠色轉型、公正轉型工作事項與獎助事項等列入用途。

環團提及,國際間氣候訴訟蓬勃發展,根本無需特別透過氣候立法填補救濟缺口,環保署與執政黨仍抱着避免行政機關被告的心態立法,雖然做出各種承諾,但相關的政策難以透過健全的三權分立監督,即便發生明顯違法的情況,最終也只能淪爲立法權的狗吠火車以及選票教訓執政黨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