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客槍殺好心泊車組長辯稱酒醉斷片 二審仍無期徒刑

黃姓男子殺害泊車人員,二審仍判無期徒刑。(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男子黃坤仁,去年6月間到臺北市大同區天龍三溫暖消費結果因酒後步伐不穩,計程車司機請三溫暖的黃姓泊車組長協助攙扶,黃男不滿肢體接觸,竟掏出槍枝來,朝組長頭部開槍,當場殺害組長。一審將他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黃男有殺人故意,還是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有槍砲、竊盜強盜等多項前科的黃坤仁(52歲),平日與人飲酒後,就會到三溫暖消費,每月來1到2次,已經是熟客。而案發於去年6月16日晚上10時40分,黃男與人飲酒後,從文山區搭乘計程車來到三溫暖消費。但車子停妥後,他卻步伐不穩,不能走下車,計程車司機要求三溫暖泊車的黃姓組長(62歲)協助攙扶。

不料黃男疑似不滿被肢體接觸,竟掏出手槍,組長見狀隨即逃跑,但黃男仍持槍追擊,最後朝組長開槍。子彈從組長的鼻樑進入,貫穿腦幹橋區,組長隨即倒地失去意識。而黃男開槍後仍不停止,穿越車水馬龍重慶北路站上中央分隔島朝三溫暖開槍,最後被趕到場的警力制伏。至於遭射擊的組長送醫急救,隔日凌晨因嚴重腦挫傷,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檢警帶回黃男偵訊,黃男辯稱因喝酒後,記憶斷片,是看到監視器畫面才知道自己鑄下大錯,非常懊悔。但檢方認爲仍依照殺人、槍砲等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他具有殺人故意,另外又犯槍砲等罪,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9日宣判,雖然黃男辯稱酒後影響行爲辨識能力,但高院認爲,黃男有多項前科,自知控制能力不佳,竟於喝酒時就攜帶槍枝,再加上喝了0.4公升高粱,顯見具可預見的過失。此外,黃男從計程車下車時跌倒,竟能立刻爬起,還拔出槍枝,追擊死者,而後近距離開槍,高院認爲他還是具有殺人故意,不予減刑。高院最後仍將他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