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藏鏡人條款上路 金控大股東「被掀牌」會成被狙擊標的?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說,所有上市櫃公司都得適用證交法43-1條新規定,是一體適用,讓資訊更透明、公司治理更有效率。本報資料照片

「揪藏鏡人條款」5月10日上路,中信金(2891)大股東辜家、國票金大股東蔡家、玉山金大股東全「被掀牌」,各持有8.87%、9.98%、及5.105%,顯示過去這些大股東多利用轉投資公司、分散持有金控股權,當「被掀牌」後,金控背後大股東真實持股,就得全面攤在陽光下。

那麼,是否反會變成市場派狙擊標的?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說,所有上市櫃公司都得適用證交法43-1條新規定,是一體適用,讓資訊更透明、公司治理更有效率。

過去金控大股東因低持股、成被狙擊標的,如臺新金、中信金都曾被市場派「盯上」而讓公司派警鈴大作,「被掀牌」後,是否可讓大股東增加持股而捍衛經營權,受市場矚目。

金管會修正《證交法》43-1條和183條,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從10%降到5%,外界稱「揪出藏鏡人條款」並在2024年5月10日實施。依規定,需在5月10日起的十天內,等於是5月20日辦理第一次申報和公告。

中信金代辜仲諒公告持股8.87%震驚市場,市場質疑,爲何中信金年報的前十大股東名單未見辜仲諒,如今卻在「揪藏鏡人條款」上路後,持股暴增?

童政彰解釋,年報揭露前十大股東,是指「單一法人、單一自然人」,辜仲諒「個人」持股中信金未超過1%;但《證交法》43-1條持股申報計算,則是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都需納入且逾5%得揭露。

簡單說,辜仲諒用多個轉投資公司(如宜高投資)來持有中信金,過去並未被揭露,如今新制上路,這些家族大股東利用轉投資公司者,將無所遁形。

童政彰說,金管會對各金控大股東持股一直都有掌握,這次《證交法》43-1條持股申報納入關係人,和《金控法》定義相當,是掌握具有公司控制力股東。

依《金控法》規定,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合計持有金控表決權逾5%需申報,每累積增減1%都需向金管會申報,若超過10%、25%、50%則需向金管會事先申請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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