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件:南京一樁侄子與嬸嬸不倫畸戀引發的倫理鬧劇

社會秩序得以安然運行,也離不開倫理道德的約束,違背倫理道德實際也是走向違法犯罪時的前兆,法律的內核同樣圍繞着倫理,倫理秩序貫穿中國整個制度當中。

男女有別,在親人之間同樣適用,尊敬長輩更是後輩本應做的事情,可2006年的南京發生了一樁“侄嬸同房”倫理案,15歲的侄子強行與年輕的嬸子發生關係。

建偉(化名)15歲,家庭條件不好,又不是個讀書的料,早早便輟了學出來打工,來到了南京投奔自己的叔叔王某,這個小叔叔早年出來做生意,很快就在南京安身立業,平日也會幫忙接濟親戚。

王某時年已經40歲,已經有過兩段婚姻,後來聽說他又娶了第三個老婆,貌美年輕,還生下了一個孩子,可謂是春風得意,村裡的老人都誇叔叔有出息。

叔叔王某小時候對他很好,在得知他沒讀書了後,也是馬上讓他來南京跟着他幹活,家人自然是樂意的,叮囑他好好幹,要像叔叔那樣,娶一個漂亮老婆,可有面子了。

建偉聽了也心生嚮往,那個嬸嬸他有過一面之緣,確實長得很漂亮,建偉沒見過這麼漂亮的女人,當時才十二三歲都看直了眼,親戚們調侃他被這個漂亮嬸嬸勾去了昏,這個迷女人的勁,遲早有一天栽女人身上,沒想到這句話一語成讖。

剛來到南京的建偉被安排進了叔叔家,家裡住着叔叔、嬸嬸和他們的孩子一家三口,請了阿姨做飯打掃,但也在固定時間上門,因爲叔叔工作忙,需要出差一段時間,叔叔讓他在南京先玩會,很多時候都是建偉和嬸嬸小蓮(化名)以及2歲的表弟在家。

對於這個年輕的嬸嬸,建偉老是眼神止不住往對方身上瞟,15歲的建偉長得已經是高高壯壯,正是青春期的少年,很容易有衝動,看到這麼漂亮的一個嫂子在面前晃,心裡簡直在被貓撓。

建偉待不住了,只覺得天天和嬸嬸在一塊,是對自己的一種煎熬,連忙開始往外面跑,看向嬸嬸的目光也變得躲閃起來,後來叔叔回來,吃飯的時候說他以後也要找個和嬸嬸一樣溫柔漂亮的女人,建偉沒說話,紅了紅臉。

叔叔王某隻是拍了拍肩,以爲建偉害羞了,對於這個老實的侄子他還是很信任看好的,也有意培養他,以後讓他跟着幹活,也自然少不了他的好處。但王某在高興之餘,卻忽視了建偉眼底的那一抹異常,甚少接觸過女性的建偉,不知道什麼時候起就對這個嬸嬸產生了一股強烈的感情。

建偉知道這樣不對,可這樣的慾火卻燒得格外旺盛,也徹底燒燬了他的所有理智,他的工作定了下來,也給他另外安排了住所,他很快就要從這裡搬出去,地方里這裡有點遠,之後能和嬸嬸見面的機會估計也不多了,這讓他很是痛苦。

在這短短的一兩個月間,建偉已經對嬸嬸產生了一股無法脫離的迷戀,在各種情緒作祟下,他做出了一個瘋狂的舉動,當兩人再次單獨相處時,建偉前一秒還在帶着表弟玩耍,下一秒就抱着孩子,手裡還拿着刀,表示自己要將孩子丟下樓再自殺,除非嬸嬸願意和他發生關係。

小蓮被他突然的舉動嚇了一大跳,孩子更是害怕地喊着媽媽,這可急壞她了,更沒想到這個侄子會提出如此荒謬的要求,小蓮只能穩住對方,讓對方不要衝動,慢慢靠近對方,而建偉也沒有對於她的靠近表示抗拒。

就這麼在她的安撫下,小蓮將孩子抱了回來,可還沒等她鬆口氣,此時建偉突然情緒激動,表示如果她不和自己發生關係,他就拿刀自殺。

建偉這種話顯然就很流氓邏輯,生命也本身都是他個人的,小蓮也沒必要真正答應他,可小蓮也不敢真讓他自殺,可她又不知道怎麼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到時候真死了她也說不清,最終居然選擇了答應她的要求。

小蓮本想將這件事情就這麼揭篇,把這件事情當作沒發生過,可她低估了建偉對她的執着,在這次發生關係之後,建偉又多次與其發生關係,在自殺上又加了一條,如果小蓮不和她發生關係的話,他就把這件事情告訴叔叔。

聽到這句話她慘白了臉,她才明白自己剛剛做了個多麼錯誤的行爲,但她實在害怕被丈夫知道,事情已經發生,到時候自己又該如何解釋?

但小蓮最終還是報警了,這樣的事情讓她產生了很大的心理壓力,不過在審理該案件時,也出現了一些聲音,就是有關於兩人的行爲到底屬不屬於QJ罪。

QJ罪是指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爲從而構成的犯罪。在兩人第一次發生關係時,建偉雖然最開始是以孩子和自殺威脅的,可後面小蓮將孩子抱回,便只是建偉以自殺相要挾。

而這樣要挾並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脅迫,沒有對其人身精神造成威脅,因此第一次發生關係並不能構成QJ,而是屬於通姦行爲,當然之後以公開關係的要挾發生關係便能算作脅迫,是能夠構成QJ罪的。

與此同時,另外一種反對聲音就是認爲,小蓮既然在第一次並沒有做出反抗就不能算QJ罪,可能女方最後行爲是自願配合,因爲擔心暴露這才報警。

可無論是怎麼樣,作爲侄嬸關係,不管是自願還是不願,這樣的關係都是不正確的,事情鬧到這種地步,建偉的行爲完全對不起自己的叔叔,無異於引狼入室。

(《經典案件:南京一樁侄子與嬸嬸不倫畸戀引發的倫理鬧劇》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