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被投訴國3慢速佔內車道? 國道警:前方施工降速並未龜速

國道3號竹田南下路段日前有警車疑慢速佔用內側車道,引發後方駕駛不滿投訴,經查是屏東東港警分局警車,駕駛員警則表示因該路段路旁有施工,爲求安全有稍微降速行駛,但未龜速。圖/民衆提供

國道3號屏東竹田南下路段日前有輛警車疑慢速佔用內側車道,引發後方駕駛不滿投訴,並指有行車記錄器畫面爲證;東港警分局今天說,駕駛員警表示因該路段路旁有施工,爲求安全有稍微降速,但未龜速;國道警方說,一般攝錄影資料畫面或GPS車速判定行車速度僅作參考,無法替代實測數據的正確性,無法據以逕行舉發。

投訴人說,該路段速最高速限110公里,當時他於內側車道保持最高速限行駛,行經國道警竹田分隊前方時,該處兩線道,突然發現前方車輛踩煞車速度減慢,他只能跟着減速,仔細一看是臺黑白相間的警車,由於外側也有慢車,只能跟在後方。

投訴人說,當時目視儀表板不到90公里,回家看行車記錄器的GPS,發現也多在時速90公里以下,因外側有差不多速度慢車,在他之後約有5輛車都因此減速慢開,直到外側無車後右切才變順暢;以爲是前方有狀況才放慢,後來右切發現前方根本沒車,但也不敢按喇叭提醒,怕被警車視爲挑釁舉動,只能向國道服務專線1968投訴。

國道警方說,當天獲報後派遣巡邏車前往未發現該輛車,後續更南方的巡邏車也未見車流過慢;慢速車不包含在民衆可檢舉行爲,必須由國道警以測速器及攝影機等儀器採證再事後逕行舉發,呼籲內側車道爲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開罰,處汽車駕駛人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東港警分局說,該車爲分局第5組同仁於11月15日下午駕駛巡邏車前往警察局交通隊洽公,返回分局時行駛國道3號南下車道,經查,駕駛員警表示因該路段路旁有施工,爲了安全有稍微降速行駛,並未龜速行駛及佔用內線車道,全程均依速限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