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龜速車遭橋上員警拍照 他扯「以爲有人跳橋」遭打臉
男子在國道內車道「時速94公里」遭開單,他稱當時以爲有人從天橋跳下或朝車丟石頭,才本能降低車速,此說法遭法官打臉。(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臺中一名男子去年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雲林路段時,在內車道「時速94公里」,遭躲在上方陸橋的員警拍下舉發,他事後興訴稱,當時看到陸橋上有人影鬼鬼祟祟,想起新聞曾報導有人從天橋跳下或惡意朝駕駛丟石頭,他因此本能性降低車速,法官認爲這只是他的單純的心理預期,非「緊急避難」,判駁回訴訟。
判決書指出,男子去年11月30日駕駛轎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246.1公里處被員警測速拍下違規,他因行駛內車道時速僅94公里,未依最低速限行駛,遭舉發罰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不過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當時發現國道上方有陸橋上有人停車並鬼鬼祟祟。
男子稱當時心中想起新聞曾報導天橋上有人跳下或有人向行駛中車輛丟棄石塊,因此他本能地減速通過,且認爲國道員警已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把車停在縣道的陸橋上,對方先違法再不當瑕疵取締驚嚇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要求撤銷原處分,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
法官判決認爲,行政罰法第13條表示緊急避難的要件,需行爲人主觀須出於救助,而做出的避難行爲,將損害降至最小,但男子稱當時認爲天橋上有人跳下或朝車輛丟石塊,才減速通過,「僅是原告單純心理預期,其客觀上並無發生任何緊急危難之狀態」,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判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