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規範學校招生入學收費行爲,湖南發佈最新通知

3月26日,湖南省治理教育亂收費辦公室發佈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各級各類學校招生入學收費行爲,常態化開展教育亂收費問題專項整治工作。

1.根據《湖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湘發改價費規〔2020〕659號)規定,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伙食費和規定的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任何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2.根據省發改委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明確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政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2〕643號)、《湖南省民辦中小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湘發改價費規〔2022〕451號)和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教發〔2021〕16 號)等規定,嚴禁以高額物質獎勵、免收學費、虛假宣傳等方式爭搶生源;嚴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學生;嚴禁收取擇校費,嚴禁借讀、空掛學籍並收取相關費用,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以及跨學期預收學費。

3.根據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中等職業學校陽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0〕57號)規定,嚴禁招生虛假宣傳、欺騙誤導學生的行爲;嚴禁高中階段學校向初中學校和教師支付招生費用,或初中學校和教師向高中階段學校索要、收取任何名義的經費、實物;重點查處初中學校和教師控制生源定向輸送民辦學校並獲取不正當利益、中職學校買賣生源、相關審批和監管部門不作爲亂作爲等問題。

4.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教財〔2020〕5號)、教育部《高考招生六不準、十嚴禁、十公開、30 個不得》和省發改委等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大中專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1〕646號)等規定,學費、住宿費的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按照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學期)預收,嚴禁對擬錄取(包括單招錄取)的大學新生提前預收學費;嚴禁高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簽訂“預錄取協議”或以“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承諾吸引生源;大中專學校舉辦培訓班不得影響正常教學,不得與學歷教育掛鉤,不得強制學生參加各類培訓,更不能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將學費與培訓費捆綁收取。企業承擔學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相關教學任務,在學生繳納的學費之外,學校、企業都不得再以其他名義額外收取費用;各學校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學費收費標準,不得變相以合作方名義向學生收取實習費、實訓費、校企合作費、就業委託費等名目費用。

5.根據省教育廳等三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民辦大中專院校收費行爲的通知》(湘教發〔2022〕37號)和省教育廳《關於加強民辦學校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9〕65 號)等規定,民辦大中專院校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管理原則,對同一學校同一年級同一專業的學生不得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民辦大中專院校不得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等費用,不得跨學年提前預收費;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學費標準,不得變相以合作方名義向學生收取實習費、實訓費、校企合作費、就業委託費等名目費用;民辦大中專院校舉辦培訓班不得影響正常教學,不得與學歷教育掛鉤,不得強制學生參加各類培訓,更不得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將學費與培訓費捆綁收取;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招生,不得提前組織招生,不得違規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組織招生,不得以給付招生費用或許諾利益的方式委託或者變相委託生源學校及其教職工招生。

6.根據省教育廳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湘教發〔2023〕53號)規定,嚴禁各高校違規開辦自考助學班,未經省自考辦批准不得舉辦自考助學班,不得與不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合作開展自考助學班,自考助學班收費標準需報教育部門和發改部門備案後方可收取;不得違規聯合辦學機構採取“成人教育專科+自學考試本科”套讀,“技能+學歷”等方式招生辦學,不得超標準收費,捆綁收取“勞動技能費”、“培訓費”、自考助學網絡平臺使用費等費用。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要常態化開展教育亂收費專項整治,嚴格規範招生入學收費行爲,加大對與招生入學相關的違規收費問題查處力度,將違規收費問題與學校年度考覈、民辦學校年檢、招生計劃和專項資金安排等掛鉤,對學校因違規亂收費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依規扣減招生計劃、財政扶持資金等,直至撤銷、吊銷辦學許可證。

湖南教育陽光服務平臺投訴和諮詢網址:http://fuwu.jyt.hunan.gov.cn/hnweb/index.html,電話:0731-84714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