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發佈——建立長效機制維護金融穩定

金融穩定製度的頂層設計出爐。4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草案徵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對金融風險事前防範、事中化解、事後處置作出了全流程全鏈條制度化安排。

“金融穩定法是維護金融安全的法律基石。”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認爲,其在維護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安排中具有基礎性地位,將爲我國金融安全穩定提供基礎性法律保障,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我國金融穩定製度的頂層設計。

完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

業內專家認爲,草案徵求意見稿有助於建立權威高效的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溫彬認爲,縱觀國內外,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都要以金融穩定爲本。近年來,我國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整體金融風險趨於收斂。不過,面對複雜嚴峻的內外部形勢,特別是國際政治經濟格局深刻變化,全球經濟復甦不穩定不平衡,我國金融安全穩定仍面臨多種風險挑戰,金融體系脆弱性不容忽視,現有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仍然存在不足。特別是維護金融安全的法律機制不健全,涉及金融穩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規定過於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範。

近年來,金融管理部門成功處置了多個風險事件,積累了寶貴經驗,有必要及時總結相關工作機制和成熟做法,並上升爲法律層面的長效制度。

維護金融穩定需要建立權威高效、協調有力的工作機制,壓實各方責任,推動各方履職盡責、密切配合,形成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合力。因此,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由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國務院金融委)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指揮開展重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有關部門和地方按照職責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處置職責,密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和行業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臺作用。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研究員婁飛鵬認爲,草案徵求意見稿對我國在金融穩定方面存在的工作機制和責任不清晰、風險處置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有助於完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對於壓實各方責任、調動各方積極性、發揮市場機制做好金融穩定工作意義重大。

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是近期熱度較高的話題。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統籌管理,作爲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

業內專家認爲,這是在全面總結我國金融風險處置實踐,通盤考慮國際社會構建金融安全網的經驗教訓基礎上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實際上,以美國有序清算基金、歐盟單一處置基金爲代表,主要發達經濟體均設立了類似功能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資金從何而來?根據草案徵求意見稿,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必要時,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用於爲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等償還。

婁飛鵬認爲,通過法律形式明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管理、性質、資金來源等,以及與存款保險基金、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的運行機制等,有助於進一步拓寬金融風險處置資金來源,爲系統性金融風險應對提供資金支持,進一步築牢我國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能力水平。同時,明確由國務院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爲今後進一步發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間。

還有專家指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有助於全天候維護我國金融體系平穩運行。同時,通過向金融機構和金融基礎設施適度籌集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既不影響當前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又能防止個別機構經營失敗造成風險外溢,保障金融服務的連續性。

市場化法治化處置風險

金融風險的外溢性、突發性強,對風險處置工作的時效性要求高。因此,有必要給予處置部門相應的法律授權,使其能夠根據具體情境採取必要措施,高效有序處置風險,維持被處置機構的關鍵金融服務和功能不中斷,防止風險傳染蔓延造成更大破壞性影響。

在此背景下,草案徵求意見稿在充分總結現有法律規定和此前風險處置實踐基礎上,合理借鑑了國際準則和經驗,規定了一系列處置措施。如依法實施促成重組或接管、託管等,行使被處置機構的經營管理權,整體轉移資產負債,責令更換主要責任人員並追回績效薪酬,實施股權、債權減記和債轉股,中止被處置機構向境外匯出資金或要求調回境外資產,要求被處置系統重要性機構所屬集團的其他機構提供必要支持等。

處置金融風險需要恪守契約精神,公平保護各方合法權益。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通過風險處置所得不低於破產清算所得”這一原則。同時,參考國際通行做法,新增整體轉移資產負債、設立過橋銀行和特殊目的載體、暫停終止淨額結算等處置工具。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明確對被處置機構可以依法實施股權、債權減記和債轉股,分攤處置成本。明確股權、債權的減記順位,保障股東、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婁飛鵬認爲,建立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的制度安排,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有助於與現有法律法規形成互補,填補金融穩定工作中的模糊地帶和空白區域,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

溫彬表示,作爲我國金融穩定的核心法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壓實了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着力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和早期糾正,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推進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爲的責任追究,以進一步築牢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溫彬認爲,整體看,草案徵求意見稿符合我國金融發展實際,切中金融風險防範化解重點,有效夯實了我國金融穩定的法律基礎,有助於健全覆蓋全市場的金融穩定監管制度,完善統一協調的金融風險防控處置機制,有力促進新時期我國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的法制化、常態化,有效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經濟日報記者 陳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