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穩定法草案即將二審 擬作三項主要修改
每經記者:張壽林 每經編輯:張益銘
6月21日,中國人大網披露,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6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
根據委員長會議建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將審議金融穩定法草案等法律草案。
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國務院提出的金融穩定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擬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管理體制,明確中央金融工作領導機構職責。二是完善草案關於金融監管和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相關規定。三是做好與其他金融法律的銜接。
與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互爲補充
記者注意到,2023年10月30日~31日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證。要完善黨領導金融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好中央金融委員會的作用,做好統籌協調把關。發揮好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作用,切實加強金融系統黨的建設。發揮好地方黨委金融委員會和金融工委的作用,落實屬地責任。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會議指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要把握好權和責的關係,健全權責一致、激勵約束相容的風險處置責任機制;把握好快和穩的關係,在穩定大局的前提下把握時度效,紮實穩妥化解風險,堅決懲治違法犯罪和腐敗行爲,嚴防道德風險;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健全具有硬約束的金融風險早期糾正機制。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還指出,健全金融監管機制,建立健全監管責任落實和問責制度,有效防範化解重點領域金融風險。
回顧歷程,金融穩定法逐步推進。記者注意到,2022年4月,人民銀行對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2月22日,人民銀行披露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3》介紹,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對金融穩定法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金融穩定法列入立法規劃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同時,中國人民銀行也在抓緊推進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工作,與金融穩定法各有側重、互爲補充,共同形成有機整體,充分發揮法制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強化金融發展和安全的法治保障
《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3》提到金融穩定法草案的主要內容,總體看,以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爲根本任務,通過建立金融風險事前防範、事中化解和事後處置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健全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強化金融發展和安全的法治保障,提升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能,提高重大風險的應對和處置能力,促進我國經濟金融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中國人大網此前公佈的金融穩定法草案,第四條提出,維護金融穩定,應當堅持預防爲主,強化金融風險源頭管控,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督管理,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協同高效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公平保護各方合法權益,防範道德風險。
第六條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責分工以及統籌協調機制的要求,履行轄區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相關責任,打擊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九條提出,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公開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有關信息,並及時澄清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各種傳播媒介傳播金融風險信息應當真實、客觀,禁止誤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金融風險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
第十條提出,除經依法批准或者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提出,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審慎合規經營,在批准的業務和區域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提出,國家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統籌協調機制統籌管理,作爲處置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金融風險嚴重危及金融穩定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該條還提出,經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可以用於爲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等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