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正在與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推動《保險法》的修訂

9月27日,金融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王勝邦在發佈會上介紹,經過多年的努力,現在已經形成了以《保險法》爲統領,以國務院頒佈的三個保險方面的條例和20幾部監管規章爲主體、一系列規範性文件爲補充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這個體系運行多年以來,爲保險業穩健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支撐作用。爲適應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新形勢,按照《若干意見》部署,下一步將在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推進保險業法治建設。

第一,推進《保險法》修訂。《保險法》是1995年就頒佈了,2002年、2009年分別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的形勢和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需要,做了比較大的修訂,之後又做了兩次補充和完善,延續到現在。《保險法》與其他的金融法律有一點區別,《保險法》是保險合同法、保險機構法和保險監管法三合一的立法模式。根據新形勢的需要,總局正在跟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推動《保險法》的修訂。整體上是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問題導向是解決目前保險業運行、保險業監管、保險機構風險處置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一些短板,目標導向就是進一步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奠定法治環境、法律基礎。

第二,這次《若干意見》提出,要建立以風險監管爲本的制度體系。過去保險監管主要強調行爲監管,主要是對保險產品設計、保險產品銷售、保險公司理賠行爲等微觀行爲的監管,目的是防止保險公司不當經營損害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損害消費者利益。但是強調風險爲本的監管,不僅僅是強調微觀的具體經營行爲,而是強調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健性,保險公司經營穩健了,依法合規經營了,保單持有人利益就會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這次專門提出要建立以風險監管爲本的制度體系,將根據《若干意見》的要求,系統梳理現行的保險監管制度,優化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以及保險責任準備金等方面的監管制度,構建一套邏輯清晰、系統全面、要求明確、重點突出的風險爲本的監管框架,爲保險公司的審慎經營確立清晰邊界,提升保險公司的風險抵禦能力,增強保險業的穩健性。

第三,進一步完善保險業的監管執法機制。除了有法可依,還應有很好的執法。監管部門監管工作除市場準入,還有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稽查、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等一系列內容,除此之外,還和紀檢監察、巡視、審計、司法機關有很好的配合。爭取在金融監管總局內部建立起責任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確、更加配套一致的監管框架,同時加大與外部監管部門的合作和配合,共同維護好保險業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