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房貸遲繳計收標準亂,金管會出手整頓

金管會。(林資傑攝)

金管會去年金檢時發現,國銀民衆遲繳房貸時的延遲利息違約金計算基礎不一,落差可能高達數十倍以上。基於公平合理原則,對此訂出4項規範原則,若屬「非連續違約狀況」,僅能以「當期應攤本金」(小本金)計算違約金及遲延利率,自7月起依規辦理

銀行副局長莊琇媛表示,去年檢查局對35家國銀辦理金檢時,發現民衆辦理房貸或消費性無擔保放款若遲延還本或付息,銀行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的基礎不一,包括「當期應攤還本息」、「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未還本金餘額」(大本金)都有銀行採用。

由於對「本金」定義不清,採用上述3種不同基礎計算的違約金收取金額,落差可能高達數十倍、甚至數百倍。爲維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對此擬具相關處理原則,並於19日邀集35家國銀、銀行公會共同開會研商,訂定4項規範原則。

金管會表示,若借款人是因出國、公務繁忙而忘記繳交房貸,且遲繳期間在半年內,銀行多視爲非連續違約狀態的「正常戶」。因本金尚未全部到期,銀行向客戶收取的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以「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爲基礎計算。

若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已無法按月正常還款,銀行在行使加速條款後,本金視爲全部到期,此時銀行可採「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爲基礎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不過,若銀行依實務作業成本,可不收違約金或提供更優惠方案,則仍以更優惠方式計算。

金管會表示,各銀行應依上述規範原則檢視現行計收方式,若相關資訊系統契約內容需因此調整,應於9月底前完成。同時,對於非連續違約狀態的房貸正常戶,自7月起即不可再以「未還本金餘額」(大本金)計收延遲利息及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