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反質詢」合憲 翁曉玲:這羣大法官就是保皇派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取自中視直播)
針對在野黨立委推動的國會改革法案,總統府、立法院、監察院和司法院等四大憲政機關,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3條條文、《刑法》141條之1,共44條法律聲請釋憲,內容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行政院官員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及聽證會、藐視國會罪等五項,憲法法庭今(25)日判決部分違憲;僅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關於「反質詢」之規定,大法官認爲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對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批評,今天憲法法院判決,包庇行政權,護航行政機關,不過只是再次證明,這羣大法官就是保皇派大法官!
翁曉玲今(25)日指出,這次的憲法判決,跟預期差不多,早在7月份,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凍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諸多條文,當時即可以預判,大法官早已做成心證。
翁曉玲直言,今天憲法法院判決,不過只是再次證明,這羣大法官就是保皇派大法官,他們包庇行政權,護航行政機關。只要是有關於涉及總統的部分,要求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大法官都認爲違憲。
翁曉玲分析,立法委員邀請總統做國情報告,應該就國家大政方針事項,大法官也認爲違憲。因此未來立法院要求總統國情報告,不能要求指定題目,因此,總統想要講什麼就講什麼。如此,將總統對民意機關負責的責任,予以大幅限縮,反而認爲總統不需要向民意機關負責。
第二部分,大法官包庇行政院,也就是認爲行政官員在立法院質詢臺虛僞陳述或無故缺席,只需要負政治責任,不需負法律責任。只要有關處罰藐視國會行爲,
第三,對於立法院調查權,大法官固然沒有推翻立法院有調查權,但仍然做相當限縮。未來,立法院要成立調查委員會,必須經過院會決議;並且調查權僅及於行政官員,不可以對人民進行調查權。如果在委員會中,要設置專案調查小組,也是違憲的。
另外,立院調查委員會固然有資料調閱權,但也設下更嚴格門檻,也就是文件正本、副本、影本,都必須經過院會決議。
而人民有無義務接受調查?大法官認爲人民可以拒絕,如果願意出席,可以有律師陪同。未來如果拒絕證言和虛僞陳述,立法院不得進行處罰,須走司法途進。
第四,人事同意權部分,大法官認爲,立法院可以要求相關被提名人提出資料,也可以進行詢答。可是被提名人如果提出資料是假的、不完全,被提名人不負有提供真實資料義務,也不能處罰。
翁曉玲強調,大法官在這次憲法判決就是再度限縮立法院監督權,包庇護航行政權,政府官員只負政治責任,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跟世界先進民主法治國家相互制衡的方向背道而馳。
翁曉玲質疑,對於本次憲法法院判決,只能再度證明,現在的大法官,根本不是考慮國家民主憲政健全發展。反而認爲國會不應該強化監督權,就此感到非常遺憾,而且也不齒大法官對於這次國會辛苦努力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做的國會改革,做出不合理也無法接受的判決。
翁曉玲強調,還是會依照修法精神,繼續行使監督權,不會因爲這次大法官的憲法判決,而限縮或擊倒監督行政權的決心,會繼續強化監督行政權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