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方式再+1! 個人及營利事業捐款私校可全數抵稅

行政院2日通過《私立學校法》第62條條文,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校捐款的抵稅額,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私校,可認列所得稅100%扣除額,預估可提高捐款意願,協助私校籌措財源。

教育部指出,目前對公立學校的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得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但對私立學校的捐贈,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營利事業列爲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 10%。

且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亦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興學基金會) 「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 25%,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之比率;因此,指定捐款予私立學校者,當年度可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之比率上限,個人爲綜合所得總額 70%,營利事業則爲所得總額 35%。但透過興學基金會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比照捐贈公立學校,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

因此,近年私立學校或協進會皆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的建議,教育部爲迴應外界期待,與財政部共同研商並達成共識,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同時爲確保捐款資金的合理使用,教育部也將與財政部等單位共同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的功能,以利興學基金會得以瞭解及掌握獲捐款的使用情形。

本次立法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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