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陳同佳投案就是接受「一中」?蘇煥智:未必
涉嫌在臺灣殺害女友的嫌犯陳同佳,卡在「一中」爭議,來臺投案遙遙無期。前臺南縣長丶現任律師蘇煥智今天表示,接受陳同佳投案未必就代表接受「一中前提」或同意「逃犯條例」,小英政府並無絕對排除的必要,如此對於司法正義的實現纔有助益。
潛逃回港的嫌犯陳同佳,前年10月在香港出獄,並承諾會來臺灣投案,但出獄至今已超過1年,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日前召開記者會表示,如果臺港沒有簽署「個案」司法互助,相關證據可能就會被認定是「私文書」,呼籲港府與臺灣進行司法互助溝通,讓嫌犯繩之以法。
對此,蘇煥智今天在臉書表示,香港居民陳同佳涉及同爲香港居民潘曉穎命案的殺人罪,犯罪地點在臺灣,陳同佳逃逸回香港。臺灣司法當局向香港政府提出司法互助 請求同意引渡陳同佳來臺審理,但香港政府以「港臺兩地之間並無移交疑犯的機制爲理由而拒絕」。
他說,中共中央紀委藉藉此案倡議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允許香港特區政府向中國大陸、澳門和臺灣等司法管轄權區移交嫌疑人和進行法律協助。不過香港立法會非建制派反對此一立法,擔憂港人被送中,因而引發波濤洶涌的反送中運動 ,也大大改變了香港的命運。
事發後小英政府大陸委員會表示不接納香港政府利用修法以「同屬一箇中國」爲前提移交。香港修法後小英政府也表明不會依逃犯條例接受陳同佳。
蘇煥智指出,現在的狀況是陳同佳想要到臺灣來投案,香港政府也同意,但小英政府卻拒絕,並要求香港政府必須要與臺灣簽署司法互助協定,才願意受理。「情況完全翻轉。不過香港政府已經不可能跟臺灣簽訂司法互助協定」。
不過是不是接受陳同佳的投案,就是代表接受「一中前提」或同意「逃犯條例」?蘇煥智表示,他個人認爲倒也未必是如此。
他說,其實應該是以雙方交接的文書爲憑,如果交接的文書不涉及「一中前提」,也不涉及「逃犯條例」,其實小英政府並無絕對排除之必要。如此對於受害人家屬的傷害之彌補,對於司法正義的實現纔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