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陳同佳投案就是接受「一中」?蘇煥智:未必

蘇煥智(取自蘇煥智臉書)

涉嫌在臺灣殺害女友嫌犯陳同佳,卡在「一中爭議,來臺投案遙遙無期。前臺南縣長丶現任律師蘇煥智今天表示,接受陳同佳投案未必就代表接受「一中前提」或同意「逃犯條例」,小英政府並無絕對排除的必要,如此對於司法正義的實現纔有助益

潛逃回港的嫌犯陳同佳,前年10月在香港出獄,並承諾會來臺灣投案,但出獄至今已超過1年,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日前召開記者會表示,如果臺港沒有簽署「個案」司法互助,相關證據可能就會被認定是「私文書」,呼籲港府與臺灣進行司法互助溝通,讓嫌犯繩之以法。

對此,蘇煥智今天在臉書表示,香港居民陳同佳涉及同爲香港居民潘曉穎命案的殺人罪,犯罪地點在臺灣,陳同佳逃逸回香港。臺灣司法當局香港政府提出司法互助 請求同意引渡陳同佳來臺審理,但香港政府以「港臺兩地之間並無移交疑犯機制理由而拒絕」。

他說,中共中央紀委藉藉此案倡議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允許香港特區政府中國大陸澳門和臺灣等司法管轄權區移交嫌疑人和進行法律協助。不過香港立法會非建制派反對此一立法,擔憂港人被送中,因而引發波濤洶涌的反送中運動 ,也大大改變了香港的命運

事發後小英政府大陸委員會表示不接納香港政府利用修法以「同屬一箇中國」爲前提移交。香港修法後小英政府也表明不會依逃犯條例接受陳同佳。

蘇煥智指出,現在的狀況是陳同佳想要到臺灣來投案,香港政府也同意,但小英政府卻拒絕,並要求香港政府必須要與臺灣簽署司法互助協定,才願意受理。「情況完全翻轉。不過香港政府已經不可能跟臺灣簽訂司法互助協定」。

不過是不是接受陳同佳的投案,就是代表接受「一中前提」或同意「逃犯條例」?蘇煥智表示,他個人認爲倒也未必是如此。

他說,其實應該是以雙方交接的文書爲憑,如果交接的文書不涉及「一中前提」,也不涉及「逃犯條例」,其實小英政府並無絕對排除之必要。如此對於受害人家屬的傷害之彌補,對於司法正義的實現纔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