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信銀行尚都支行代銷“乾海7號”疑雲

(原標題:中信銀行尚都支行代銷“乾海7號”疑雲

經濟觀察報 記者 胡豔明  2021年1月18日,段女士賬戶收到了2000萬元的打款,但打款方顯示空白

這筆“憑空而來”的錢,要追溯到2014年。彼時,段女士在信銀北京尚都國際中心支行(以下簡稱“尚都支行”)以2000萬元購買了一款理財產品。她告訴記者,當時的客戶經理告訴她,這款財產保本保息,而她購買之後,一直沒見到產品的詳細合同。直到2019年9月產品到期未能兌付之後,她才被最新負責與她溝通的尚都支行工作人員告知,實際上其購買的是股權投資項目,屬於私募基金

讓她不能理解的是,在上述產品逾期後,直到2019年12月,段女士才見到這款產品的合同的複印版本。據段女士稱,該複印版的合同上,她姓名處的簽字並非她本人所寫。

在多次與尚都支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溝通後,段女士在產品逾期一年多之後,收到了2000萬的打款,這正好是她購買上述理財產品的本金金額。段女士表示,自己未收到客戶經理曾經承諾的利息

投資者段女士對尚都支行客戶經理的銷售過程拋出一連串疑問:爲何一直未拿到產品合同?爲何產品逾期後只收到了合同複印版本?爲何複印版合同上簽名筆跡非本人書寫?

“保本”的產品與“遲來”的合同

段女士給記者出示2021年1月18日她收到的款項流水,具體顯示爲,2000萬的交易摘要是“代爲推介到期返款”,另有一項打款2700元,交易摘要是“代爲推介分紅”,2000萬和2700元的打款方均爲空白。

段女士告訴記者,她是尚都支行十多年的客戶,多年來數次在該支行購買理財產品,與該支行的歷任行長和多位員工都較爲熟悉,她本人更是該支行客戶經理羅某老客戶

段女士稱,其在尚都支行開戶的最初幾年中,客戶經理推薦理財產品,她都會要求合同文件中載明該產品:保本+明確利息或者收益,直至資管新規發佈後,監管明令禁止銀行等金融機構承諾保本保息。

“我與尚都支行的客戶經理羅某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認識的時間太久了,他們瞭解我十幾年以來一直不變的理財觀念和非常保守的理財風格。”段女士說。

段女士告訴記者,2014年下半年,客戶經理羅某來電告知她,有一款保本保息的理財產品很好,給高淨值客戶的,專門給段女士爭取了2000萬的額度,別人沒有。

段女士回憶,當時羅某對於產品的描述是:這個產品最長5年到期,保本保息,保證每年6%的收益,5年以後如果項目上市了,還可以有2%上市公司分紅+(2%-4%)溢價,就按能保證的年收益6%的產品買。

當時羅某發給段女士的一張微信圖片顯示,合同條款中的“期間受益”一欄,除了打印的“中信信誠-中信銀行幹海7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自成立日至有限合夥權益轉讓日之間的期間收益(按照實際天數並以收益率6%/年進行計算)”,還附加了手寫的“+2%上市公司分紅+(2%-4%)溢價”。在羅某的推薦下,段女士購買了這款產品。她給記者展示的賬戶記錄顯示,2014年11月3日,尚都支行凍結了段女士賬戶內2000萬元,並收取20萬元認購費;2014年11月4日,尚都支行從段女士賬戶划走2000萬元;上述20萬元認購費,段女士拿到的收據顯示爲“借記卡取款”。

段女士告訴記者,在購買上述產品時,客戶經理羅某在扣款前沒有安排她籤合同,說“因爲時間緊迫合同沒到,後面收到合同再補籤合同”;段女士出示的微信聊天截圖顯示,2015年1月,她在微信上諮詢客戶經理羅某,“我在你行購買的中信-信誠幹海7號的合同回來了嗎?”

段女士說,直至產品逾期,她也沒有被安排簽署合同。

在持有該產品的5年時間裡,段女士稱沒有收到銀行明確的信息披露通知乃至投後管理的服務,也不知道該產品的真實損益情況。其間,段女士幾次主動問及羅某,獲得的答覆爲:“情況很好,就等5年到期連本帶息兌付了。”

段女士說,2018年,羅某調任該支行的其他崗位;到了2019年10月中旬,產品過了兌付日期,在她多次詢問之後,負責溝通的支行工作人員告知這款產品是“股權投資項目,屬於私募基金”、“由於項目沒有上市,不能兌付本息”、“這個項目上不了市就永遠不能兌付本金和利息”。

“此時我才恍然大悟,原以爲購買的低風險理財產品居然是私募基金。”段女士表示。

在段女士的多次要求下,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的兩位員工在2019年12月12日將《中信信誠-信銀振華幹海7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幹海7號”)的複印件在尚都支行的二樓會議室交給段女士。

段女士稱,此時她發現,該複印件中“資產委託人”等部分的簽名、全部手寫的文字以及需要客戶本人抄寫的風險揭示文字並非她本人所寫。

揭秘幹海7號

段女士提供給記者的合同複印件顯示出如下信息:“幹海7號”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是中信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信誠”),該資產管理計劃已於2014年9月25日成立,募集規模爲5億元,“期間受益”是“指中信信誠-中信銀行幹海7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自成立日至有限合夥權益轉讓日之間的期間收益(按照實際天數並以收益率6%/年進行計算)”。

該產品投資期自投資起始日起不超過五年,具體投資期以《嘉實元和資產管理計劃3號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的投資期限爲準。“幹海7號”最終資金投資於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銷售公司”)及其變更後的組織體的股權,計劃存續期間無預期收益率,該資管計劃通過變現所持有股權的方式爲委託人獲取收益。

記者從公開資料和段女士提供的合同複印件內容梳理幹海7號的投資路徑,其中涉及到中石化銷售業務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該項改革在業內曾引發廣泛關注。

在當時的改革中,嘉實基金獲得了中石化銷售公司規模較大的認購資格。嘉實基金旗下公募產品認購50億元,持有中石化銷售公司1.4%股權;其控股子公司嘉實資本,以專戶產品認購100億元,持有中石化銷售公司2.8%股權。

其中,嘉實基金設立嘉實元和直投封閉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嘉實元和”),以認購嘉實基金參與中石化銷售公司增資的50億元股權。

認購了100億的嘉實資本設立了非公開募集的專戶產品,認購中石化銷售公司此次增資,包括嘉實元和資產管理計劃1號、嘉實元和資產管理計劃2號、嘉實元和資產管理計劃3號等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嘉實元和在市場上頗受追捧,但幾年後產品遭遇清盤引發市場疑問。2019年8月13日,嘉實基金髮布公告表示,嘉實元和因所持有的中石化銷售公司1.4%股權已全部變現,自8月13日起進入清算程序

而嘉實資本的專戶產品,也被“打包”入一些第三方公司、基金子公司的產品中,比如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諾亞旗下的歌斐資產就發起了“中石化股權系列基金”的產品。比如此次幹海7號的合同顯示,募集資金投向了嘉實元和資產管理計劃3號。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顯示,“中信信誠-信銀振華幹海7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成立時間是2014-11-28,備案時間是2015-01-05。

資料顯示,中信信誠成立於2013年4月19日,註冊資本爲5000萬元,由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誠基金”)共同發起設立,持股比例分別爲45%和55%,爲中信保誠基金的基金子公司。

據中信信誠官網發佈的《中信信誠-信銀振華幹海7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2020年第3季度報告》顯示,該資管計劃已於2019年11月5日到期終止,截至本計劃終止日,本計劃所投資的標的資產暫時無法變現,資產管理人將在委託財產變現後採用現金分配的方式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

爲何該產品在協會的備案和合同複印件顯示的成立時間不同,以及對於“幹海7號”的最新進展,記者致電中信信誠,總機接聽電話的人表示將對記者的採訪訴求進行轉達,但不保證會有人回電。截至發稿,記者尚未獲得回覆。

基金業協會信息顯示,幹海7號是基金子公司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是基金子公司發行的基金專戶產品。

段女士告訴記者,她購買該產品的時候,並不知道這個產品的具體性質,而且這個產品只有6%的年化收益,在當時的市場看來,也並不算高。2021年5月,段女士向北京銀保監局消費者保護局、北京銀保監會信訪處等部門進行了舉報,舉報尚都支行涉嫌違規銷售私募產品和基金產品。段女士認爲,尚都支行並未真正建立金融產品的風險評估及相應管理制度,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未進行有效測試、亦未向金融消費者如實告知甚至蓄意欺瞞產品的風險及投後情況。中信銀行依法應足額賠付因其誤導行爲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認購費、律師費等。

2021年6月3日,北京銀保監局回覆段女士,舉報材料收到,已受理舉報內容並按照程序進行調查。

6月24日下午,記者在尚都支行見到羅某,希望與羅某覈實段女士反映的幹海7號產品未收到合同、合同複印件簽名非本人所籤等問題,羅某對記者表示,具體的情況已經提交到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答覆口徑以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的口徑爲準。

隨後,記者來到中信銀行北京分行,希望瞭解求證段女士反映的上述情況和疑問。其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關於理財中的具體合同、簽字等情況還需要再瞭解一下,並希望記者發送正式的採訪函。

6月25日上午,記者給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發去採訪函,其工作人員表示,會根據記者發送的採訪提綱與相關部門溝通,具體材料等可能需要下週。截至發稿,記者尚未獲得回覆,本報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