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漁港泊位不足問題 無漁業證照漁船停泊漁港要收費

漁業署今天發佈修正「農業部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針對未具有效漁業證照的漁船停泊漁港開始收費。圖爲漁船停泊漁港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我國漁船停泊國內漁港免收使用管理費,但近年屢有長期未作業漁船滯留漁港佔用泊位,漁業署今天發佈修正「農業部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針對未具有效漁業證照的漁船停泊漁港開始收費,同時推動老舊漁船限期自行解體延長汰建新船期限,以解決第一類漁港泊位不足問題。

漁業署說明,由於近年屢有長期未作業漁船滯留漁港佔用泊位,影響作業漁船停泊及漁港調度,本次修正收費類目及費率除了針對未具有效漁業證照的漁船要收費,對於漁船以外的船舶,如遊艇、小船、客船、貨船、工作船等均維持先前收費標準。

同時也推動老舊漁船限期自行解體延長汰建新船期限,漁業署說,爲減少老舊漁船佔用泊位,並提供船主有更充裕時間規畫漁船汰舊換新期程,去年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從112至114年延長建新船年限。

112年由原本3年延長爲15年、113年延長爲12年,114年延長爲9年,115年後恢復爲3年,大幅增加漁民經營漁業彈性,以解決烏石、南方澳、正濱、八斗子、新竹、梧棲、安平、前鎮及東港鹽埔漁港等9處第一類漁港泊位不足問題,使漁港提供作業漁船足夠停泊空間。

漁業署呼籲,漁船的漁業執照應保持有效狀態,至於短期內無經營漁業需求的業者,應儘快申請漁船解體,不僅可享有延長汰建年限,也可免繳交漁港使用管理費,可讓漁港使用空間更具彈性,以提供作業漁船充裕停泊空間,讓漁港功能發揮最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