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機車給親友卻因酒駕吊扣牌照兩年 車主提告抗罰勝訴

一名黃姓男子將機車借給別人,對方竟酒駕還高達0.83毫克,黃男因此被吊扣機車牌照兩年,他不服提告主張連坐法實屬落伍與蠻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審理後,認爲原處分尚難認適法,應予撤銷,判他勝訴,可上訴。(AI生成圖)★《中時新聞網》關心您:飲酒過量,有礙健康。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一名黃姓男子將機車借給別人,對方竟酒駕還高達0.83毫克,黃男因此被吊扣機車牌照兩年,他不服提告主張連坐法實屬落伍與蠻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審理後,認爲原處分尚難認適法,應予撤銷,判他勝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將機車借給別人,對方在去年4月1日凌晨3點31分行經花蓮縣壽豐鄉中山路3段17號時違規東右轉,而吉安分局員警當下見狀攔停,並測得酒精濃度0.83毫克。

因此,分別填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駕駛與機車車主。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認黃男有違規行爲,裁處吊扣機車牌照兩年。

黃男不服提吿,主張親友騎他的機車經酒測超標,該駕駛人已接受相關裁罰,自己並非駕駛人,卻要被罰吊扣牌照2年,此連坐處罰性質之法規,實屬落伍與蠻橫。

黃男強調,況車輛倘2年不能使用,則與報廢無區別,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連坐處罰毫無空間,極度不符合比例原則,建議修法依不同情況加以區分處罰。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辯稱,駕駛人酒駕超標,另黃男是機車車主,舉發機關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制單舉發,並無違誤。

此外,汽車所有人因其對違規涉案汽車具有支配管領權限,如因故意或過失,而未能確實擔保、督促汽車使用者具備法定駕駛資格、駕駛行爲合於交通管理規範時,自得依規定處罰。

再者,黃男基於所有人的地位,對於借車的人騎機車是否已盡力採取預防性措施,並未出任何資料。道交條例修正後特別規定,就是要課予相關人義務,冀望車主得以對避免酒後駕車爲一起防免之協力義務,且並未與他款有相同之明知規定,是就車主的告知而言,須盡到完整且隨時之告知。

法院認爲,實難認黃男對於親友酒後駕車這件事情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故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原處分裁罰黃男吊扣機車牌照2年,尚難認適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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