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5大風險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境外地下保單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境外地下保單。本報資料照片
民衆因爲IG等社羣媒體的推薦而誤買境外保單,金管會今日再度出面提醒消費者不要購買未經主管機關覈准的境外保險商品,金管會提出五大重點提醒,其中特別提示境外保單因爲不爲我國法律所承認,因此,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爲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爲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
金管會提醒的另外四個重點,包括保險爭議處理困難、資訊不對稱、法律保護不足、被詐騙的風險等四大風險。保險局進而說明,消費者買了境外保單,如遇有保險理賠糾紛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且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爲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再加上語言隔閡,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而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的相關保障,而當不肖人士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恐會被騙取保險費。
金管會指出,詐騙集團誘騙民衆買境外保單最常見的手法,就是在社羣媒體、網路上,以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等各種名義,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覈准的境外保險商品,近來相關的陳情,金管會每月都會接獲1、2件,因此特別提醒,民衆倘有各類保險商品的投保需求,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透過合法管道購買保險商品。由於簽發境外保險商品的公司,都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這些地下保單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就會面臨上述風險。
而地下保單的銷售機構,也將有刑責及刑罰。金管會指出,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爲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的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