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到底有無拔管權? 3分鐘帶你一次看懂「拔管爭議」!
▲臺大帶起「新五四運動」,請教育部別再插手校園事務。(圖/記者林韋辰攝)
教育部4月27日駁回臺大校長管中閔聘任案,要求臺大重新遴選,引起社會的爭議。臺大自主聯盟發起「新五四運動」,號召民衆4日在校園內舉辦遊行。除此之外,臺大自主聯盟也製作了3分鐘就能看懂整個「拔管爭議」的「懶人包」。
16:00-16:21全校師生集合@傅鍾16:21-17:00師生代表遞交陳情書@傅鍾17:00-18:00論壇、遊行@傅鍾-校門口18:00-21:00白燭光晚會@校門口
▼拔管懶人包。(圖/翻攝自還我校長 黃絲帶的關懷粉專,下同)
1.教育部有沒有「拔管」權?大學法第九條「聘任」如何解釋?
教育部長杜正勝說,以後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當時從二階段遴選改爲一階段的目的,就是要解除教育部的最終決定權,並將教育部的行政監督權淡化。
2.大學自治不應無限上綱,不能作違法的事,難道要讓違法者上任?
教育部應先證明當選人或遴選過程「違法」,而非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有瑕疵」的模糊指控。
3.管中閔並未主動揭露他是獨董?
從教育部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皆未載明擔任獨董必須揭露,何況各管中閔是經臺大核可當獨董在案。
「溯及承認」是法律適用的常識。民法第115條:經承認之法律行爲,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爲法律行爲時,發生效力。至於擔任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與擔任獨董是同一件事。
行政程序法、部頒國立大學遴選辦法、臺大校長遴選辦法中沒有一條規定要回避。
這不是高標準,而是雙重標準。陽明大學校長迎郭旭崧曾任心悅生技獨董、審計及薪酬委員會委員,他更是「薪酬委員會召集人」。張鴻仁是陽明校長遴委會「召集人」,也是心悅生技董事。教育部於2017年底面對爭議,卻執意放行。
教育部來函要求刪除,自己廢掉了特定委員會必須迴避的權限。教育部既還解釋了遊戲規則,如今反過來挑遴選會毛病。
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校長侯選人只能由第三者推薦,並非管中閔填表申請參選。上市公司獨董是公開資訊,在網路上隨便找就有。’
9.管中閔論文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