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未經簽證發行股票公司之股份 應依法申報綜所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未簽證發行股票之A公司股份5,000股,以每股新臺幣1,000元,即總價500萬元取得,甲君於2020年間以每股3,000元,即總價1,500萬元出售與他人乙君,甲君及乙君於交易時便知A公司並未辦理股票簽證發行,該公司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其交易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然因其股份轉讓交易,臺北國稅局指出,屬甲君個人財產交易範疇,甲君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卻漏未將前述交易之利得1,000萬元(即股份轉讓價額1,5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500萬元)列入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經查獲後覈定補徵稅額約35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約170餘萬元。

臺北國稅局呼籲,民衆轉讓公司持股,應查明該持股是否屬已依法辦理股票簽證發行之股票,如屬上述案例情形,應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以維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