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開發靈骨塔 老家拆了十餘年...60塔位還沒收到
▲徐先生的父親於2003年與業者協議以老家交換400萬現金與60位靈骨塔。(圖/記者陳凱力攝)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老農戶因老家被業者看中開發靈骨塔,雙方於2003年相約以400萬現金、60位靈骨塔作爲搬遷交換代價,但業者陸續匯款了400萬後就不再理會,雙方如今對簿公堂,最後法官裁定,靈骨塔業者須依約交還60位靈骨塔及120萬元賠償金給予老農戶。
家住新竹青草湖附近的徐錦光,2003年間因老家被「懷恩生命紀念館」相中,開發成一棟大型的靈骨塔,於是雙方協議,業主以400萬現金與60個靈骨塔位做爲代價,要求徐錦光舉家搬遷離開。
只是徐錦光一家搬走後,對方卻只付了400萬現金就置之不理,60個塔位對方全部抵賴,經過10多年催告,對方均以新業主並未承諾協議,那是前負責人所允諾的事,讓徐男苦等。徐於2018 年11月存證信函催告,對方仍置之不理,徐男向新竹地院提出覆行協議,要求業主「懷恩生命紀念館」,除了應給塔位60位外,還須要賠償400 萬元作爲罰款。
「懷恩生命紀念館」向法官供稱,2003年5 、6 月間,曾訴請徐錦光拆除其無權佔用的房屋及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也勝訴確定,本來就不須付任何補償,即可要求拆屋還地,只是當地里長等人居中協商,業主同意付400 萬元及60個價值2 萬元塔位,並與徐男簽訂約定書。
「懷恩生命紀念館」表示,徐男未經同意,自行將房屋「門牌」拆走使用,並挖取土地上樟樹、欒樹數棵,已屬違約,經要求返還門牌、樹木未果,纔會付400 萬元後,拒絕再付60個塔位。「懷恩生命紀念館」認爲,是徐男違約在先,10餘年後訴再請求60個塔位,是有違誠信原則。
▲徐先生出示與業者的合約書。(圖/記者陳凱力攝)
法官調查,徐男與「懷恩生命紀念館」於92年12月5 日簽訂約定書,房屋已全部拆除,徐男並已搬遷完畢;「懷恩生命紀念館」已於92年12月、93年3 月,分別給付徐男100 萬元、300 萬元,共計400 萬元。
法官認爲,雙方簽訂的約定書確實寫道,業主願以4百萬元及懷恩堂靈骨塔位60位補償,所以當徐男依約拆除並搬離時,「懷恩生命紀念館」即有交付400 萬元及塔位60位予徐男的義務。
當地里長也證稱,山上到處都有樟樹,但根本沒有欒樹,且並沒有看到徐男或其子有請人去現場挖樟樹、欒樹,所以「懷恩生命紀念館」指控違約挖取欒樹一事,是有疑慮的。徐男坦承想撿起門牌留作紀念,但因「懷恩生命紀念館」要回門牌,自己只好給門牌,不過對方卻將門牌丟掉。
法官審酌,房屋門牌價值甚低,徐男應無非保留不可理由,認定徐男所言應堪信實,就算徐男拿走門牌,但門牌本來就不是房屋或附屬地上物,並無違反合約。
▲位於青草湖附近的懷恩生命紀念館。(圖/記者陳凱力攝)
而對於徐男主張,業主應給付400 萬元違約罰款,由於約定書內確實有約定:「甲方違約不拆、不搬遷,乙方金額不兌現或雙方違背本約任何一條時均須賠償另一方本約約定金額一倍之罰責。」但法官審酌,「懷恩生命紀念館」違約未給付部分是60個塔位,依合約書立約當時價值爲每位2 萬元,因此「本約約定金額1倍的罰責」應按塔位價值計算纔算合理,因此判業者應賠徐男120 萬元及60個靈骨塔位。
徐先生表示,判決結果雖不盡理想,與認知的違約金金額有落差,但我們也不是一定拿到400萬,對於這個結果,雖不滿意但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