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一把被人亂認主人的手槍

文/江元慶看完這個故事,你會不會害怕?

民國96年4月,宜蘭縣民小呂因案入獄服刑。三個月後,他妻子阿卿與人同居,警方在他們的同居處搜出一把金色掌心雷手槍。經過鑑定,這把改造的雙管手槍具有殺傷力。阿卿聲稱槍是小呂的,宜蘭地檢署於是依非法持有槍械罪起訴。

乍看之下,全案證據歷歷,有物證槍枝、有人證阿卿。但是,一年七個月後,小呂無罪定讞,還獲得18萬6000元冤獄賠償。

這樁冤案,令人「嘆」爲觀止……

首先在檢察官。偵查時,阿卿做證指出,搜出槍枝的房屋陳姓同居人承租的,她雖然住在該處,但不知道屋內有槍。她說,槍應該是同居人的,當初會指稱槍枝是丈夫的,是警察要她如此陳述

檢察官聞訊當場將她以「證人身分轉爲「被告」,口出:「當庭逮捕!」並告訴她要向法院聲請羈押。

不過,檢方並沒有聲押。因爲,不到三個小時案情出現了變化

當天下午,這名檢察官再開庭,這回阿卿是以「被告」身分應訊。她推翻上午的說詞,改稱槍是丈夫的。檢察官態度改變,又將林女的身分從被告轉換爲「證人」,並以她沒有串證之虞,當庭飭回。

阿卿做證說槍是同居人的,遭檢察官當庭逮捕、聲請羈押;她改稱槍是丈夫的,就獲得飭回。檢方的偵查手段是不是企圖逼民就範、押人取供?

除了檢察官,警方也有問題。因爲,這把槍的出現啓人疑竇

阿卿向法官說明槍枝出現的經過。她說,當天警方搜索時問她槍在哪裡,她回稱不知道;直到警方拿出一把槍,纔對她說槍是在屋內天花板搜出的,「我當時並不在場」。也就是說,這把槍是不是在屋內搜出的,沒有人知道,因爲沒有人看到。

這把槍究竟是誰的?警方是在屋內搜出的?

阿卿爲什麼指證槍是小呂的?在法官面前,她說了這段話:

我會在偵查中指稱槍是我先生的,是因爲羅東分局三組的警察曾說如果沒有這樣講,就不讓我回去……」

此外,小呂也對着法官說:

「警察抓她(阿卿)時,警察對她說如果不說我,就不讓她回家小孩,所以她會說我……」

一、二審的判決很一致:小呂無罪。全案定讞。

這件冤案是怎麼造成的?在法院的判決書裡,有一段內容令人觸目驚心:

法官:爲什麼在偵查中陳述槍是你先生(小呂)交給妳的?

阿卿:因爲我怕被收押禁見,所以才這樣講……檢察官說如果我不這樣講,要把所有的罪推到我身上……(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1號,卷證第88頁、第89頁)

看完這個故事,你會不會害怕?

作者江元慶,司法記者20多年。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