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糖茶”裡摻西藥進行售賣 北京東城一食藥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本報記者 張雪泓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首個適用連帶懲罰性賠償的食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認定熊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4萬元;熊某與楊某(已判決)共同承擔懲罰性賠償金326.6萬元,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經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間,熊某通過網絡聯繫、發送快遞等方式,向楊某銷售散裝降糖保健食品,銷售金額共計20多萬元。後楊某將該降糖保健食品以“降糖茶”包裝,通過快遞發貨、社交賬號收款等形式向全國多地消費者銷售,銷售金額共計32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案涉“降糖茶”的外包裝上沒有生產廠家、成分等信息,經檢測其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藥成分格列苯脲和二甲雙胍。

北京醫學會出具的醫療問題專家諮詢意見書證實,服用含有格列苯脲和二甲雙胍成分的食品,會對人體及特殊體質人羣造成多達11種的危害,其中包括可能會對人體造成低血糖、低血糖休克、造成肝腎功能損害等後果,對特殊體質人羣可能造成過敏反應、低血糖中毒或乳酸中毒等後果。

法院認爲,熊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爲侵犯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刑罰處罰。熊某明知其銷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亦明知楊某購買後分賣給不同的消費者,還多次持續實施銷售行爲,兩者的行爲具有關聯性、前後銜接性,故應對造成社會利益受損的侵權行爲承擔連帶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要求熊某連帶承擔銷售價款10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訴求,於法有據。綜上,東城法院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