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指真包爲假包 業者遭法辦!專家:權利代理人「球員兼裁判」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真」名牌包竟被鑑定人當「仿冒品」,害二手精品業者惹上法律糾紛!2日在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北科大智財所教授江雅綺指出,國內因無專門奢侈品鑑定機構,許多案件會直接找權利代理人,但若權利代理人是案件當事人,就會有「球員裁判」的問題。律師林威伯則指出,「鑑定結果影響判決很大」,所以他認爲可仿效國外專家證人制度的作法,允許法庭雙方各自去找適合的證人,「若找不出來,再由法院自己找。」

▲ 二手精品業者購買附黑卡水貨,遭品牌鑑定人指爲假包。(示意圖/路透,圖中商家和路人與本文無關)

品牌鑑定人指「真品」爲「假包」 業者移送法辦

2017年,經營二手名牌包店的張姓女子,以14萬臺幣轉賣從法國拉法葉百貨買到的CHANEL(香奈兒)經典包。買家透過親友,將包包送到其他二手包店鑑定爲假包,報案提告。警方將包包送到CHANEL臺灣公司委託的鑑定人賴女,結果賴女的鑑定結果也認爲包包是「仿冒品」。警方依鑑定結果,認定張女有詐欺和違反《商標法》等罪嫌,將她移送法辦。

張女爲了自救,在檢方偵辦時,拿出賣家劉女出示的「黑卡」和購買證明書賴姓鑑定人,鑑定人一看有黑卡,改口說包包是「真包」!最後,檢察官對張女下不起訴處分,讓她免受訴訟折騰。

無奢侈品鑑定機構 權利代理人「球員兼裁判」

對於本案,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江雅綺指出,在仿冒案件,因國內無專門的奢侈品鑑定機構,許多案件會直接找權利代理人做鑑定。但若權利代理人本身就是案件當事人,則可能會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律師林威伯分析,通常大型集團不見得有直轄的法務單位,在國內通常會委外,但這類案子通常跟委外單位的收入來源有關,原則上他們都會先認定是假貨,再跟對造談和解。但當案子進入法院後,「法院找鑑定,通常會先找原廠,但當原廠很忙沒空理你,你要找誰?」

▲ 江雅綺教授指出,法院常找原廠當鑑定人,但若原廠爲當事人,則有「球員兼裁判」的爭議。(圖/翻攝行動法庭)

雙方找專家到庭詰問 真理越辯越明

「即便是法院找的鑑定人,很多時候做出來的鑑定結果也不一致。」江雅綺教授解釋,鑑定未必只能出現一或二的結果,「由不同人鑑定,就會產生不同結果,就像法律判斷,會有差異性存在。」這就是爲何英美法會採專家證人制度,由正反當事人各自找自己認爲合適的專家,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讓真理越辯越明」!

林威伯律師指出,他傾向允許由雙方各自找合適的證人出庭,若雙方無合適人選,再由法院來找。因爲在訴訟實務上,有些教授或鑑定機關,只願意鑑定,不願出庭,「這樣對辯護權行使,會造成一些妨礙。」

「以律師立場,對鑑定報告有什麼意見,當然會希望當庭請教,透過交互詰問過程讓真理越辦越明。」林威伯指出,大法官通姦和同婚等議題,也找來正反雙方的專家和教授到庭闡述意見,「你能說哪邊對,哪邊錯嗎?很多都是價值的選擇。」

▲ 林威伯律師認爲,允許法庭雙方當事人各自找鑑定人到庭交互詰問,會是較爲公允的作法。(圖/翻攝行動法庭)

水貨全球流通 最高法院:「真品平行輸入」合法

民衆買精品,除了跟代理商,在全球化趨勢下,人們也可以跟電商平臺等多元管道購買,而購買商品也不限於正品,水貨市場也全球流通。

過去,曾有代理商要求水貨下架的案例。江雅綺教授指出,在去年1月,最高法院108年臺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認定,水貨是正版合法的產品,並不違反《商標法》規定,因爲適用《商標法》第36條「權利耗盡原則」,故水貨可在臺灣市面販賣流通。

▲ 在全球化趨勢下,民衆可透過網路平臺等多元管道買到水貨。(圖/路透)

學者:網路平臺業者負擔賣方義務不合理」!

而在網路平臺業者販售商品的情形,江雅綺教授認爲,平臺業者負擔的責任,首先應視業者「經營形式」而定。例如,需區分是B to B(企業對企業)、B to C(企業對客戶)或C to C(個人對個人)。因爲不同經營形式,會有不同注意義務的要求。其次,若平臺業者不是賣方,只是仲介賣方跟買方間的橋樑,則要求平臺業者負擔等同出賣人的注意義務並「不合理」,如此無法促進電商和網路產業發展。

江雅綺教授建議,需要設計一套給平臺業者「獨特的注意義務」,需依據平臺業者的經營模式,就三方注意義務進行合理的分配。例如,《商標法》未來可參考《著作權法》「通知下架」機制,若有人通知平臺業者有仿冒品,業者在知悉後向有下架,即可「免除」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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