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公共藝術疑遭少數代辦壟斷 通過糾正文化部

監察院。本報系資料照

監察院調查發現,公共藝術推動25年,總設置經費已逾百億元,疑由少數代辦壟斷,文化部未積極處理釋疑,監察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委範巽綠、蘇麗瓊、林盛豐所提調查報告,糾正文化部,將具體檢舉案例函請法務部轉相關檢察機關辦理。

監察院表示,公共藝術推動已25年,至民國110年爲止,計完成2455件設置案,作品數5126件,設置總經費新臺幣99億2810萬餘元。無論政策面或執行面,各界諸多批評,例如製造無數公共垃圾,造成環境視覺污染,少數團體壟斷,經費龐大浪費。

監委說,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益趨繁瑣,興辦單位多半不諳公共藝術,藉行政代辦之名,行全部委辦之實。文化部統計,100年至110年間,代辦案件共711案,自辦案件共806案,全部案件共1517案,代辦案件數佔47.4%。

監委表示,同時期代辦設置經費43億9459萬4435元,自辦設置經費20億4146萬586元,全部設置經費64億3605萬5021元,代辦案金額佔68.284%。

監委指出,單就110年度,公共藝術案共141案,84案委託代辦,其中58案集中4家代辦,比率高達41%。部分代辦甚至與得標公司有重大異常關聯,疑似成爲利益集團統籌與利益分配者。想要進入此領域的年輕藝術家,認爲自己需要靠行才能拿到案子。這弊端連行政院政務委員都有所聞,文化部未主動深究。

調查報告表示,文化部專家學者資料庫中委員僅366人,專業層面分佈不均,多年未新增調整;視覺藝術專業類委員名單名不符實;公共藝術設置案量大,代辦比例高,委員人數少,重複極高,有委員自身爲代辦公司負責人,在標案執行期間,同時爲他案徵選委員,完全未迴避,質疑結合藝術家,有壟斷之虞。

監委說,公共藝術推動初期不乏臺北敦化通廊公共藝術,及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光之穹頂等成功案例;文化部未緊扣設置公共藝術政策目標,與時俱進,培養年輕世代藝術家、鼓勵藝術跨域,近年難見具臺灣特色公共藝術。

監委表示,預算規模龐大的國防部,任由各軍種自行向中國大陸地區進口製品胚體,完全失去設置公共藝術意義。

監委說,國防部陸軍六軍團指揮部龍山營區國防巨輪、軍旅記憶、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育勤營區邁向勝利高峰、航空特戰指揮部歸仁營區護衛等公共藝術,皆自大陸廈門製造進口。

監委指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 ,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1%。

監委說,先進國家城市並無類似臺灣這般,無論規模大小,依法一律必須齊頭式編足1%作法。文化部未來於研修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時,應周延參採國內各界意見及國外作法,避免過度膨脹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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