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4理由彈劾丁允恭 無法追討三等功績獎章「請政院檢視」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身陷桃色風暴請辭獲准,任職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的私德問題也被公開檢視,在經過了3個多月的調查後,監察院14時30分召開記者會公佈調查結果審查投票全數通過(11:0),決議彈劾丁允恭,並將他移送懲戒法院

監委紀惠容、王美玉說明監察院彈劾丁允恭,主要有4點理由。首先, 丁允恭自103年2月25日至106年10月26日止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一職,因職務之故認識記者Y女,他承認在局長辦公室辦公桌及職務宿舍與Y女發生性行爲

其次,丁允恭於102年10月25日訂婚後,仍與Y女交往,交往關係複雜。

第三、106年2月間Y女北上工作結識A男,進而與丁允恭分手,丁允恭承認他在106年2月27日在臉書上傳他與Y女兩人的合照,並繫有意爲之。雖10分鐘後隨即下架,但已遭相關媒體截圖報導,致媒體界均知悉他與Y女交往情事,也因此造成Y女後續工作困擾,Y女唯恐丁允恭再將他們兩人私密照流出,曾要求丁允恭刪除,丁允恭之行爲造成Y女感受冒犯之情境,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性騷擾。

最後,丁允恭於106年4月5日結婚後,仍未停止聯繫Y女,要求Y女回心轉意,A男亦曾向丁妻反映,並經丁允恭證實A男對他的投訴。

另外,監察院在經過14日教育文化委員會審議討論後也認爲,高雄市政府未就丁允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不當行爲主動了解調查,請高雄市政府檢討改進。

至於已經核發給丁允恭的三等功績獎章,目前並沒有辦法追回,而這一點也請行政院重新檢視獎章條例規定

監委強調,本次彈劾有二要件,第一,丁允恭在辦公室做不該做的事,有辱官箴;第二,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監委說明,《性騷擾防治法》屬告訴乃論,對方目前沒有提出告訴,但因丁允恭的作爲已構成性騷擾事實,所以還是成立,也依此彈劾丁允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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