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監督與生態環境執法協同推進長江保護修復典型案例

最高檢生態環境部聯合發佈檢察監督與生態環境執法協同推進長江保護修復典型案例

強化協同履職

共譜長江大保護“協奏曲”

5月16日上午,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研討會在湖北省宜昌市舉行。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生態環境部聯合發佈檢察監督與生態環境執法協同推進長江保護修復典型案例,展現了檢察機關與生態環境部門協同履職,共同抓好長江大保護的成效。

本次發佈典型案例11件,其中刑事公訴2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件,行政公益訴訟7件。

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根本上依賴於長江流域高質量的生態環境。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案例堅持生態優先、聚焦綠色發展、強化協同履職、注重高水平保護,聚焦危險廢物、船舶污染等危害長江流域生態的重點領域問題,依法嚴懲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做實恢復性司法,共同抓好長江大保護,推動長江流域問題系統治理。

記者注意到,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戰略要求,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有效推進環境污染問題綜合治理。如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針對徐某海等12人非法傾倒固體廢物危害長江航道安全、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爲,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步追究違法行爲人刑事責任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並追加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爲共同被告,連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鑑定評估費用合計570萬元。

長江流域環境污染治理涉及的區域範圍廣、監管環節複雜、監管部門多。本次發佈的案例體現了檢察機關、生態環境部門強化協同履職,深化落實線索移送、辦案協作、專業支持、信息共享等機制,構建協同共治大保護格局。堅持從長江生態保護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出發,以個案辦理推動流域問題的綜合治理和系統治理。如重慶市南岸區檢察院針對長江干線無證經營的老舊碼頭長期未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的問題,通過磋商、公開聽證等方式找準問題癥結,提出應對建議,避免老舊碼頭被“一關了之”,推動行政機關協同履職,實現轄區所有貨運碼頭形成船舶污染物全流程閉環監管。

檢察監督與生態環境執法

協同推進長江保護修復典型案例

1.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訴徐某海等12人非法傾倒固體廢物破壞交通設施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訴科某水處理有限公司、範某勤等4人、陳某纔等5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3.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4.安徽省和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長江金固港口環境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5.江西省宜春市彭某德等11人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6.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白溪河畜禽養殖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7.衡陽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整治湖南省臨武縣錳渣場污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8.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督促防治長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9.四川省成都市張某予等7人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10.雲南省祿豐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恢復治理羅申河流域礦山行政公益訴訟案

11.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訴徐某海等12人非法傾倒固體廢物破壞交通設施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追加被告連帶責任

【要旨】

針對非法傾倒固體廢物危害航道安全、破壞生態環境的問題,檢察機關綜合履行刑事、公益訴訟檢察職責,依法追究違法行爲人刑事責任和公益損害責任。對於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違法行爲人,可以依法追加其爲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訴請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基本案情】

大蒸港、俞匯塘水域屬杭申線(上海段)和老長湖申線航道內水域。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間,徐某海、徐某、蘇某、王某康等人將建設工程渣土非法運輸至翟某亮事先尋找的位於大蒸港、俞匯塘等水域卸點,後翟某亮安排丁某陽在上述卸點指揮邱某、姚某羣駕駛挖機將建設工程渣土傾倒至河道。經測量計算,所傾倒建設工程渣土造成杭申線上約730米長的淤高方量總計約2.0萬立方米,老長湖申線上約410米長的淤高方量總計約1.66萬立方米,淤高方量總計約3.66萬立方米,導致航行船舶發生擱淺、沉船等重大風險。經鑑定,傾倒渣土不僅嚴重影響涉案水域航道正常航行,而且直接造成被佔用水域範圍內水生生物資源損害,需河流生態系統修復費用爲人民幣528.7萬元。

【調查和訴訟】

2023年2月21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青浦區檢察院)參與青浦區生態環境局、交通委員會水上巡查行動時,發現13艘船隻向黃浦江上游杭申線和老長湖申線航道內大蒸港、俞匯塘處水域非法傾倒建設工程渣土。經與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研判,認爲違法行爲人在航道內非法傾倒建設工程渣土等固體廢物導致船舶擱淺、沉船等重大風險,可能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遂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2月28日,青浦區檢察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並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查明徐某海、翟某亮等8人擅自將建設工程渣土直接傾倒至大蒸港、俞匯塘等水域的違法事實。經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委託第三方公司進行河道斷面測量和航道通航安全分析,俞匯塘西側、杭申線北岸近岸距離12-24米範圍內,有約730米長的淤高,現狀泥面標高達0.8-1.6米,影響杭申線上千噸級船舶的正常航行所需的底寬;老長湖申線東側防汛牆牆前、老朱楓公路橋北側直至分叉口西側合計約410米長範圍內有異常淤高,牆前20米內泥面標高在1.5-1.8米,部分已達2.4-2.8米,侵入航道底寬內,嚴重影響船舶正常航行所需的底寬。

青浦區檢察院於2023年3月22日發佈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於同年3月28日、4月26日先後對徐某海等人以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批准逮捕。同時通過走訪生態環境、綠化和市容管理等部門,調取轉運碼頭臺賬、銀行流水明細等,溯源查明徐某海等人違法傾倒的建設工程渣土來源於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經營的青浦區天一路碼頭,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崔某梅、實際控制人崔某、崔某軍在明知徐某海等人無建築垃圾水路運輸許可的情況下,將23餘萬噸的建設工程渣土以28元/噸的價格交給其處置,並支付處置費用共計人民幣650餘萬元。青浦區檢察院審查認爲,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等規定將建設工程渣土交給無建築垃圾水路運輸資質的徐某海船隊運輸處置,與徐某海方非法運輸、翟某亮方非法傾倒行爲結合造成同一損害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系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023年8月23日,青浦區檢察院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對徐某海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同年9月5日對上述8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依法追加尚不構成犯罪的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違法行爲人爲共同被告,訴請連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528.7萬元及鑑定評估費用41.3萬元。2024年1月17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徐某海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判處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海等12人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截至2024年4月,收到賠償款項275.5萬元,繳至公益訴訟專項基金內,依法用於受損生態修復。

對於案件背後暴露出的建築垃圾處理監管問題,青浦區檢察院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時溯源查處提供建設工程渣土的源頭工地,並作出行政罰款30萬元;推動青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加強建築垃圾源頭申報管理、事中事後及運輸環節監管工作,全鏈條整治建築垃圾行業。同時,聯合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向黨委專題彙報,推動出臺全市首個縣區級建築垃圾全過程管理實施意見,明確生態環境、綠化和市容管理等12部門職責,形成建築垃圾來源可溯、去向可尋的閉環監管。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固體廢物非法傾倒從陸地向水域蔓延。檢察機關針對非法傾倒建設工程渣土等固體廢物破壞長江航道安全和生態環境問題,注重協同履職,助力生態環境、公安機關等部門開展檢測、鑑定、偵查取證等工作;堅持綜合履職,同步追究違法行爲人刑事責任和公益損害責任,依法追加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爲人爲民事公益訴訟共同被告,落實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嚴懲危害長江航道安全行爲,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同時,以點帶面推動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置監管治理問題,協力守護長江生態環境和航道安全。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訴科某水處理有限公司、範某勤等4人、陳某纔等5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固體廢物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

【要旨】

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可以同步介入污染環境案件,綜合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審查案件中新發現的污染物,通過引導偵查取證,查清“案外案”;對同一地點不同固體廢物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應根據責任自負原則,按照合理方式分別計算。注重溯源治理,與生態環境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通過開發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提升危險廢物監測預警能力。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陳某豪承接一批被非法填埋的廢水處理污泥(呈藍綠色,以下簡稱“綠泥”)的處置業務,處置費用580元/噸。陳某豪爲非法牟利,僅將其中130噸送往有資質的公司處置,剩餘4700餘噸“綠泥”交由陳某才、張某徵非法處理,跨市運至江蘇省宜興市,露天堆放在太湖流域一支流河道沿岸。經鑑定,堆放地點土壤環境受到損害,造成固體廢物處置費、生態環境修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300餘萬元。

2021年1月,江蘇省泰州市科某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範某勤,明知科某公司處置重金屬鉻後產生的尾渣屬危險廢物(具致癌性,呈黃褐色,以下簡稱“黃泥”),安排人員出具虛假檢測結果,並將1920噸“黃泥”以一般固廢的名義交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平等人,露天堆放在“綠泥”旁。經鑑定,對堆放地點土壤環境造成損害,嚴重污染周邊環境,造成生態環境修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70餘萬元。

【調查和訴訟】

2021年2月,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接到舉報,稱江蘇省宜興市一河道沿岸有大量來源不明的“綠泥”,接上述通報後,宜興市生態環境局立即開展調查。經檢測,“綠泥”含有重金屬銅,且對堆放地點環境造成損害,涉嫌污染環境罪,遂啓動行刑銜接機制,將該案移送宜興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宜興市公安局2021年2月7日對“綠泥”案立案後,依託與宜興市生態環境局、宜興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宜興市檢察院)建立的《關於污染環境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機制》,邀請宜興市檢察院介入偵查。刑事檢察官與公益訴訟檢察官會同公安機關、生態環境局辦案人員查看現場,發現涉案區域除該案的污染物“綠泥”外,還有來源不明、形態異常的“黃泥”。爲進一步明確“黃泥”來源,固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所需相關證據,檢察機關建議生態環境部門對“黃泥”進行檢測,引導公安機關調取“綠泥”運輸車輛行駛軌跡、詢問上下游環節證人,查明“黃泥”系具有致癌性的危險廢物,且排除了陳某纔等人傾倒的可能。宜興市檢察院認爲“黃泥”可能系新的污染環境犯罪的污染物,經與宜興市公安局溝通,推動宜興市公安局於2021年3月30日對“黃泥”案立案偵查,並陸續抓獲範某勤等“黃泥”案涉案人員。

2021年6月9日、10月14日,宜興市檢察院先後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黃泥”案、“綠泥”案立案並公告。因涉案“綠泥”與“黃泥”毗鄰堆放,由有關部門共同處置,第三方機構就“公私財產損失”出具意見時未區分兩案各自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爲,“公私財產損失”作爲污染環境罪入罪條件之一,數額關係行爲人的定罪量刑及刑附民公益損害賠償,故請第三方機構根據污染物重量的佔比分別確定兩案的應急處置費用,進而準確認定兩案公私財產損失數額。

2021年10月23日、12月22日,宜興市檢察院分別以污染環境罪對兩案向集中管轄法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依法追究兩案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訴請判令賠償因污染環境導致的污染物處置、生態修復、評估鑑定等費用,並在省級以上媒體就其污染環境的行爲賠禮道歉。2022年6月24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檢察機關訴訟請求,以污染環境罪判處“黃泥”案科某公司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範某勤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各並處罰金;判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470餘萬元。同年9月22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綠泥”案陳某纔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至三年不等,各並處罰金,同時判處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1300餘萬元。判決後,“綠泥”案被告人陳某才、陳某豪、雷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1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生態環境部門組織下,“綠泥”“黃泥”均運回污染來源地依法處理,堆放點受損生態環境全面修復。

針對辦案中發現污染物脫管等問題,宜興市檢察院積極推動與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監管數據共享機制,並基於重點產廢單位數據研發危險廢物大數據監督平臺,通過規則測算產廢單位應產廢量,對申報產廢量進行有效監管。平臺上線運行後,發現違規處置危險廢物公益訴訟檢察線索56條,涉及脫管、漏管危險廢物數量572噸,立案辦理行政公益訴訟,制發審前檢察建議,督促生態環境部門對8家企業行政立案調查;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6件,追索公益損害賠償金90餘萬元。

【典型意義】

長江流域跨市非法傾倒、處置固體廢物,往往選擇隱蔽地點作案,同一地點可能發生多起污染犯罪。檢察機關依法綜合履職,對案件中發現的另案線索,依託行刑銜接機制,發揮法律諮詢與引導偵查作用,追根溯源,發現“案外案”;針對不同傾倒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案共同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實質審查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損害評估意見,準確區分民事公益損害賠償連帶責任,與體現責任自負原則的刑事責任,確保罰當其罪。堅持做好“後半篇文章”,充分利用大數據賦能,提升與生態環境部門的協作質效,提前發現風險隱患,構建危險廢物源頭防控齊抓共管大格局。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提起訴訟固體廢物

【要旨】

檢察建議發出後,行政機關逾期未全面履職的,檢察機關應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主動履行職責,受損公益得到有效修復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撤回起訴。對辦案中涉及的專業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商請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基本案情】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錢清街道錢清村與南錢清村交界地塊,位於浙東運河支流東小江堤岸。2022年8月20日,紹興某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從紹興某噴織有限公司處租賃該地塊,後其在未經審批且未採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情況下,在租賃地塊上傾倒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混合物並開展分揀活動,固體廢物堆積面積達7畝,總容量約3萬立方米。受市場需求影響等,分揀業務中斷,堆放的固體廢物形成巨大垃圾山,既破壞運河支流生態環境,又影響村居風貌,周邊羣衆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但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12月,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柯橋區檢察院)在開展護航亞運專項監督中發現上述線索,經初步調查後,於2023年1月5日立案。通過無人機航拍勘查、詢問證人、查詢審批事項,發現堆積形成的垃圾山緊鄰浙東運河支流東小江,與亞運通行要道僅距離600餘米。柯橋區檢察院邀請生態環境部門共同現場勘查,初步查明現場固體廢物爲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等混合物。經委託第三方環境鑑定機構取樣檢測,涉案堆場的廢水和土壤樣品中含汞、鋅等重金屬和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第一批)》的有毒有害物質甲醛。環境鑑定機構評估認爲,涉案污染物長期堆放對土壤、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及相關配套地方規範性文件等規定,對隨意傾倒堆放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擅自設立棄置場收納建築垃圾等事項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應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職權由屬地鎮街相對集中行使。本案中,錢清街道辦事處對涉案地塊環境整治負有行政監管職責。2023年1月17日,柯橋區檢察院向錢清街道辦事處送達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及時處置涉案地塊非法堆放固體廢物問題。2023年3月14日,錢清街道辦事處書面回覆稱,已向違法堆放固體廢物的相關責任人送達責令整改通知書,並要求其制定計劃在限定時間內清運現場的固體廢物,相關責任人已按照街道的要求按計劃開展固體廢物清運工作,計劃於2023年4月底完成清理。

2023年5月底,柯橋區檢察院跟進調查發現,涉案地塊仍有近2萬立方米的存量固體廢物尚未清理,在檢察建議發出後仍有新增固體廢物被陸續堆放於此。儘管錢清街道辦事處對涉案固體廢物違法情形進行調查,但其未及時採取有效行政措施督促違法行爲人清運固體廢物,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損。柯橋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爲,本案符合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條件。

【訴訟過程】

2023年6月25日,柯橋區檢察院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錢清街道辦事處對涉案場地被違法傾倒堆放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混合物的情形全面履行監管職責。

提起訴訟後,錢清街道辦事處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涉案地塊環境整治方案,督促違法主體加快清運進度。同時,主動聯繫柯橋區檢察院,反映大宗固體廢物處置易產生新的污染、違法當事人因資金困難導致清運進度滯緩等問題。柯橋區檢察院與錢清街道辦事處、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場地出租方等達成意見,由生態環境部門指導相關責任人制定和實施固體廢物處置方案,合力加快推進涉案場地修復工作。修復完成後,經第三方環境鑑定機構檢測評估,涉案地塊清理後未發現污染物項目指標異常,該地塊符合土地規劃用途要求。柯橋區檢察院結合檢測評估報告,並經多次實地現場勘查,認爲受損公益已得到修復。

2023年11月1日柯橋區檢察院召開聽證會。應邀參加聽證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和當地羣衆代表一致認爲,錢清街道辦事處已全面履職。2023年11月7日,柯橋區檢察院依法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

【典型意義】

大宗固體廢物處置已成爲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老大難”問題。檢察機關針對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後未採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實整改的情況,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確保法律監督剛性,以訴的確認實現司法價值引領。辦案中,檢察機關主動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的溝通協作,合力助推行政機關實質解決問題,切實保護浙東運河流域生態環境。

安徽省和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長江金固港口環境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港口污染 協同履職系統治理

【要旨】

針對生態環境問題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監管職責的,檢察機關從最有效保護公益出發,通過檢察建議、圓桌會議等方式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協同履職,合力推動問題整改。

【基本案情】

金固港口位於安徽省和縣長江石跋河口南岸,共有11個碼頭泊位,是長江中下游地區重要礦建材料中轉地,年吞吐量逾500萬噸。2020年以來,港口作業區物料未採取覆蓋措施露天堆放,港口作業產生的淋溶水等污水直排長江,且港口未經批准佔用近80畝長江灘塗搭建物料堆場、停車場,導致長江岸線大氣、水域受污染,沿岸溼地被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2021年長江(安徽)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連續兩年披露金固港口環境污染問題。2022年2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線索逐級交辦和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和縣檢察院)。經初步覈查,該港口環境污染問題涉及多個方面,相關行政機關監管職責不清,未能有效推動治理,致問題反覆發生,影響長江經濟帶中下游地區生態環境。爲推動問題及時整改,2022年2月25日,和縣檢察院以事立案,經現場勘查、無人機航拍、快檢設備檢測,查明相關公益受損事實。

2022年2月2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和縣檢察院向和縣生態環境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環境污染監管職責。和縣生態環境分局收到檢察建議後提出,案涉港口存在環境污染、佔用長江灘塗等多種違法情形,需要水利、港航等多個監管部門協同推進整改。2022年3月4日,和縣檢察院組織生態環境、水利、港航及屬地政府召開圓桌會議,形成以和縣生態環境分局行政執法爲主,其他行政機關協同配合的共識,並就企業整改議定了封堵排污口、疏通收集槽、補植復綠等舉措。

圓桌會議後,相關行政機關積極協同履職,督促金固港口對作業區物料及時清運或採取有效覆蓋措施,對平臺全部排水口實施封堵,疏通拓寬導流溝並建成2座容積分別爲1680立方米、480立方米的雨水和淋溶水處理裝置,清退違法佔用的長江灘塗並補植復綠。2022年6月30日,案涉生態環境問題經評估整改到位並驗收銷號。2022年7月7日,和縣檢察院對本案作出終結案件決定。

爲全面提升縣域長江岸線生態功能,和縣檢察院依託府檢聯動工作機制,推動生態環境、交通、水利、港航等有關部門對長江流域(和縣段)各港口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對4家港口企業存在的大氣污染、污水直排以及佔用長江灘塗問題依法查處,責令退還違法佔用的江灘200餘畝,取締長江沿岸21家無證砂場,推動融合建成1680畝的連片區浮沙圩濱江溼地公園。

【典型意義】

對於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披露金固港口環境污染問題,因行政機關監管職責不清,未能有效整改治理致使問題反覆發生的,檢察機關在全面調查取證和分析評估的基礎上,發揮行政公益訴訟督促履職和協同支持作用,制發檢察建議推動有關行政機關積極整改,同時考量多部門職能交叉情況,依託府檢聯動機制,組織召開圓桌會議推動各方聯動履職,協同配合,促使問題全面整改、系統治理,引導長江港口企業合規經營。

江西省宜春市彭某德等11人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鏈條式污染環境危險廢物處置生態損害賠償案件專用資金賬戶

【要旨】

辦理“鏈條式”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件中,檢察機關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深挖犯罪源頭,對危險廢物生產者、中間轉包商、實際傾倒人及其他幫助者實施全鏈條懲治。強化與生態環境部門協作配合,依託“行刑銜接”機制,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履職優勢,及時移送案件線索,解決跨地區污染治理難題。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胡某兵和莊某興在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約定合夥處置廢鋁灰獲利。胡某兵找到江西某實業有限公司車間承包人即被告人謝某金。謝某金爲降低成本,明知胡某兵無廢鋁灰處置資質,將生產中產生的廢鋁灰交由胡某兵處置,並支付每噸280元的處置費。莊某興隨後將處置事宜交被告人王某。王某通過徐某生、彭某德、潘某林、曾某健等人找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天台鎮某村一處廢棄的露天倉庫作爲廢鋁灰傾倒點。彭某德另通過被告人唐某協調當地村民解決運輸鋁灰時產生的糾紛。後胡某兵先後從謝某金處裝運廢鋁灰並傾倒在該露天倉庫共計752.57噸。

另查明,王某於2021年11月,多次從劉某平(另案處理)處接收4車共134.5噸廢鋁灰,通過徐某生、鄒某明(另案處理)、餘某朱(另案處理),非法傾倒在江西省新餘市分宜縣某山場;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4月初,受張某華委託,多次接收廢鋁灰共計205.2噸,傾倒至新餘市分宜縣某村,由沈某駕駛剷車推平並覆土掩蓋。經鑑定,所有涉案廢鋁灰均系危險廢物。

【檢察履職情況】

2022年8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生態環境局接天台鎮羣衆舉報,稱山林中堆放大量散發刺鼻氣味不明物品,故會同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以下簡稱袁州分局)開展現場調查,並請袁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袁州區檢察院)瞭解情況。經初步檢測研判,非法傾倒物疑似廢鋁灰,該案涉嫌刑事犯罪,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2022年9月16日,袁州分局對天台鎮污染環境案立案偵查,當日將實施傾倒行爲的彭某德、曾某健、潘某林、唐某等4人傳喚到案。經公安機關商請,袁州區檢察院提前介入。針對該案犯罪鏈條長、涉案人員多、污染物廢鋁灰來源不明等情況,檢察機關引導偵查人員從提供場地的人員入手,通過固定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等方式向前溯源,逐步查明瞭傾倒、運輸、居間介紹、承接處置、產廢各環節的參與人員身份,並明確各涉案人員具體行爲及作用。通過開展上述工作,其餘涉案人員陸續自動投案或被抓獲歸案。

因案件系重大跨區域傾倒危廢案件,2022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決定聯合掛牌督辦。2022年11月15日、2023年1月5日,江西省新餘市公安機關先後將王某實施的另兩筆非法傾倒廢鋁灰案移送袁州分局與天台鎮污染環境案併案偵查。2023年1月20日,袁州分局將彭某德等11人污染環境案依法移送袁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爲避免涉案廢鋁灰影響周邊羣衆的生產生活,2023年2月,袁州區檢察院和袁州區慈化環保所、醫藥園環保所共同開展工作,促成袁州區天台鎮政府先行應急處置涉案廢鋁灰。因王某等人傾倒在分宜縣的廢鋁灰有污染附近水域風險,宜春市檢察院將該線索移交新餘市檢察院。新餘市檢察院通過發出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的方式,監督有關部門對現場廢鋁灰進行清運處置,做無害化處理。

2023年6月16日,袁州區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彭某德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訴。袁州區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將涉嫌其他犯罪案件的張某華移送主要犯罪地審理。2024年4月28日,一審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彭某德、莊某興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各並處罰金,其中情節較輕的沈某緩期二年執行。

爲解決案件辦理中發現的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件鑑定費用高、生態修復難等問題,2022年11月,袁州區檢察院與袁州分局、袁州區生態環境局、袁州區天台鎮政府共同協商,在天台鎮政府設立生態案件專用資金賬戶,統一接收生態環資類案件生態損害賠償資金,用於支付相關案件鑑定、污染物處置及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治理費用。

【典型意義】

隨着非法傾倒工業危險廢物問題日趨嚴峻,不法分子爲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非法產、運、銷、處置的黑灰產業鏈。檢察機關辦案中,通過有效引導偵查取證,依法準確查清各環節、各涉案人員犯罪事實,全鏈條懲治違法犯罪。同時加強與生態環境等部門的協同,依託省、市、縣三級“行刑銜接”機制和檢察一體化辦案機制,確保多地點、跨區域傾倒的危險廢物依法得到妥善處置,及時有效遏制污染源擴散。積極探索設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專用賬戶,實現專款專用,精準解決污染環境案件中鑑定費用高、危險廢物處置成本高等問題,有效助力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白溪河畜禽養殖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畜禽養殖污染暗管直排綜合治理

【要旨】

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水環境的違法行爲,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辦案過程中,可以聯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調研,確定問題成因,推動多部門聯動開展專項整治,綜合治理流域畜禽養殖污染問題。

【基本案情】

湖北宜都緊鄰長江,水資源豐富,境內白溪河屬長江水系。近年來,宜都市畜禽養殖業蓬勃發展,畜禽養殖場達614家,但是部分養殖場違規處置污染物,白溪河上游三溪口處有2家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利用地下溶洞私設暗管向白溪河直排大量未經處理的畜禽糞污。經檢測,白溪河下游水體中氨氮含量1.72mg/L,超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氨氮含量評價標準。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8月12日,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宜都市檢察院)接到羣衆反映,宜都市王家畈鎮小河村有生豬養殖戶向白溪河直排污染物。宜都市檢察院前往白溪河上游三溪口處實地核查,發現大量黑色糞污沿白溪河順流而下,惡臭難聞,遂於2023年8月16日立案調查,並商請生態環境部門協助取樣檢測。因涉案地屬於喀斯特地貌,山高林密,畜禽養殖戶多,排污隱蔽性強,調查取證難度高、專業性強。宜都市檢察院商生態環境部門提供專業支持。經調取分析比對王家畈鎮小河村生豬養殖戶出欄數、化糞池設計庫容、糞污消納臺賬等數據,發現白溪河上游三溪口處宜都市白溪河某生態養殖場、宜都市某生豬養殖場2家規模化生豬養殖場的糞污處理數據異常。進一步實地勘查、詢問養殖場負責人後,查明瞭該2家生豬養殖場利用喀斯特地貌溶洞私設暗管直排糞污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事實。

2023年8月2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宜都市檢察院向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宜都市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水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加大對畜禽養殖污染的行政執法力度;向宜都市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監管職責;向宜都市王家畈鎮人民政府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檢察建議發出後,宜都市檢察院聯合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宜都市分局開展白溪河畜禽養殖污染問題調研工作,發現白溪河上游周邊畜禽養殖項目空間佈局規劃不合理、畜禽養殖場過於集中,生產糞污超過周邊農田生產需求,加上公共糞污消納池不足,造成糞污還田與糞污庫容之間的週期性供需矛盾較爲突出,養殖場違法處置污染物時有發生。宜都市檢察院組織召開聯席會議推動相關行政機關形成監管合力,合理規劃畜禽養殖項目空間佈局,加強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推動問題綜合治理。

收到檢察建議後,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積極整改,聯合開展白溪河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行動,並按期書面回覆。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宜都市分局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責令上述2家生豬養殖場對暗管直排糞污行爲進行整改,並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加大對白溪河周邊畜禽養殖場巡查力度,逐步提升養殖戶的守法經營意識。宜都市農業農村局對2家生豬養殖場下達整改通知書,促使其正常運轉糞污消納實施,及時清運生豬糞污。同時,對全市畜禽養殖場糞污消納設施運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下達整改通知書187份,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宜都市王家畈鎮人民政府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新添吸糞車、新建公共消納池,優化現存畜禽養殖項目的空間佈局,並逐步遷移白溪河沿岸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經綜合治理,白溪河沿岸的畜禽糞污直排行爲得到有效遏制,河面顏色由黑轉綠,糞污異味消散不見。經檢測,白溪河下游水體中氨氮含量降爲0.622 mg/L,水質情況明顯好轉。2023年11月,宜都市檢察院開展“回頭看”活動,受邀參加人大代表、“益心爲公”志願者均認可整治成效。

【典型意義】

隨着規模化畜禽養殖業的快速發展,一些地方畜禽養殖污染問題日益凸顯。檢察機關針對個別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私設暗管、逃避監管違法排污污染長江水系河流的行爲,依法能動履職,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及屬地政府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依法協同整治違法排污行爲。同時,與生態環境部門深入調查問題成因,促使全域範圍內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因地制宜,綜合施策,有效治理河流畜禽養殖污染問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助力長江流域水環境保護。

衡陽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整治湖南省臨武縣錳渣場污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礦業污染指定管轄一體化辦案

【要旨】

針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多次披露,行政機關仍未依法整改到位的礦業污染問題,檢察機關實行一體化辦案,省級院靠前指揮、鐵路運輸檢察院管轄、地方檢察院協助調查,通過磋商、圓桌會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縣級政府統籌各職能部門依法全面履職,推進礦業污染系統治理。

【基本案情】

湖南省郴州市臨武縣地處南嶺山脈,系湘江、珠江兩江之源,境內礦產資源豐富,涉礦企業衆多。臨武縣某錳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錳業公司)是一家電解錳冶煉企業,2009年3月投入生產,2014年8月停產,期間產生的5.4萬立方米錳廢渣一直露天堆放,污染周邊環境。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3次披露錳業公司錳廢渣露天堆放污染環境以及整改不徹底問題。臨武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臨武縣政府)2022年前已投入1600餘萬元整改,但仍未有效處置錳廢渣,填埋場周邊地下水氨氮、錳濃度分別高達54毫克/升、62毫克/升,嚴重超標,環境風險突出。

【調查和督促履職】

因涉案污染問題持續時間長、社會關注度高、易受地方干擾,2022年6月28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湖南省檢察院)指定衡陽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衡陽鐵檢院)管轄並掛牌督辦。

考慮到本案礦業污染還涉及資源保護、安全生產、資金監管等問題,2022年8月23日,衡陽鐵檢院以事立案,湖南省檢察院牽頭成立聯合專案組開展調查,屬地市縣兩級檢察院協同配合。通過現場勘查、委託鑑定、調取資料、詢問有關人員等方式,查明錳業公司未按環評要求建錳渣場等防污設施,生產線未經驗收投入生產,違法佔地建房,擅自取水造成水土流失,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虛報資料騙取中央資金;填埋場未按錳渣場標準處理,滲濾液超標排放、復墾複綠不達標、遺漏錳廢渣未處置,周邊土壤、水體持續被污染。

辦案中,聯合專案組多次聽取省長江辦及市、縣兩級行政機關意見,組織召開座談會、磋商會、專家評審會等,及時通報案件情況,督促形成整改方案,依法追究騙取資金人員刑事責任,督促縣財政、發改、工信等部門整章建制,加強財政撥付審覈監管。2023年4月至5月,衡陽鐵檢院先後向郴州市生態環境局、臨武縣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及水東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職,採取有效措施治理錳業公司錳渣場污染環境風險問題。有關行政機關均按期予以回覆。

經檢察機關跟進調查,臨武縣政府統籌各職能部門推進錳渣場環境污染綜合治理,申請中央、省級專項資金4600餘萬元,已投入整改資金2463萬元,錳業公司風險管控項目一期工程已完工。其中,郴州市生態環境局應急處置遺漏錳廢渣5160立方米;縣自然資源局異地代履行植樹造林63.2畝;縣水利局確認水土保持補償費64萬元;縣應急管理局排查轄區錳渣場安全隱患109條並下達執法文書13份;屬地鎮政府協助開展土壤和地下水風險管控,外接自來水入戶保障羣衆飲用水安全。

【典型意義】

針對長江流域礦渣場、尾礦庫等礦業污染持續時間長、遺留問題多、修復資金缺口大等難題,檢察機關通過指定管轄、掛牌督辦實行一體化辦案,以“專業化監督+恢復性司法+社會化治理”生態檢察模式,推進礦業污染的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溯源治理,以公益訴訟檢察協同推進湘江、珠江兩江之源生態環境保護。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督促防治長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長江船舶污染公開聽證協同履職

【要旨】

針對長江老舊碼頭長期未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磋商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整改工作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可以通過公開聽證形成整改合力,促進實現協同共治。

【基本案情】

長江重慶南岸段河道總長51公里,共有貨運碼頭9個,靠港船舶數量較多,年貨物裝卸量1000萬餘噸。其中江貴建材碼頭、茂霞建材碼頭等5個老舊碼頭因歷史遺留原因,存在未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船舶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接收設施長期建而未用、部分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不能正常運轉等問題,導致靠港船舶無法送交船舶污水,產生污水直排入江風險,影響長江船舶污染系統防治。

【調查和督促履職】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岸區檢察院)在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的長江船舶污染治理公益訴訟專案中發現本案線索,遂於2023年4月7日決定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調查。

南岸區檢察院經多次實地勘查、走訪相關行政機關、調取書證,查明案涉5個老舊碼頭因城市發展規劃、政策變更等多種歷史因素,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八條等相關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及時接收船舶污水。對此,重慶市南岸區交通局負有監管職責。

2023年4月12日,南岸區檢察院與區交通局進行磋商,督促其依法履行對轄區老舊碼頭船舶污染物防治監管職責。區交通局採納檢察機關磋商意見,形成初步整改方案。同年6月1日,該局向南岸區檢察院回覆,稱已開展整改工作,但面臨需整改碼頭數量多、部分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改造難、碼頭接收船舶污水後暫無法移交轉運等問題,系統整改難度大,需其他部門協同配合。

2023年6月16日,南岸區檢察院邀請南岸區生態環境局、區交通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具有船舶污染防治專業知識的“益心爲公”志願者,針對區交通局面臨的履職困難及多部門協同履職問題進行公開聽證。聽證會上,聽證員認爲解決老舊碼頭無證經營問題是解決其他違法問題的前提,但應避免“一關了之”,建議由區交通局對老舊碼頭開展整改評估,再根據整改成效決定是否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由區生態環境局協作配合,對案涉碼頭船舶污染物防治問題進行執法檢查,形成監管整改合力。

聽證會後,區生態環境局牽頭制定《關於加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3個規範性文件,組織對轄區5個老舊碼頭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協同區交通局指導5個碼頭開展船舶污水、固廢、揚塵等污染防治設施的規範化整改,並達到環評要求。2023年8月,區交通局書面回覆,已依法向案涉5個碼頭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安裝使用“船E行”數字監管平臺,同時推動轄區所有貨運碼頭與有資質公司簽訂船舶污染物轉運、處置協議,實現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全流程閉環監管。

同年8月31日,南岸區檢察院聯合區生態環境局、區交通局、有關民主黨派對整改效果開展實地跟進監督,案涉碼頭船舶污染物均實現有效處理,船舶污染隱患得到消除,遂依法作出終結審查決定。目前,案涉5個碼頭通過“船E行”數字監管平臺共接收靠港船舶生活垃圾超54噸,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超4368立方米。

【典型意義】

船舶污染是困擾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老大難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職能作用,綜合運用磋商、公開聽證等方式,督促多部門協同履職,共同解決長江干線老舊碼頭因歷史遺留原因無證經營而存在的船舶污染問題,實現碼頭依法規範經營、船舶污染物全流程閉環監管的治理成效。

四川省成都市張某予等7人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協同履職特邀檢察官助理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污染環境案件中,落實執法司法同向發力、協同履職的工作機制,提升辦案質效。邀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擔任特邀檢察官助理,有效提高環境專業領域辦案水平。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情況作爲涉案人員處理重要考量因素,引導涉案人員積極賠償生態環境損害損失,主動修復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郭某東爲將專利發明成果進行產業轉化,在自身尚不具備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委託四川省什邡市鏵某化工有限公司代爲生產香精、香料等化工產品,產生20餘噸四氯化鈦廢液。2020年11月中旬,郭某東違規將上述廢液交由不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張某予。張某予收取處置費人民幣8萬元後,將該廢液運至一民房內儲存。

2023年2月,張某予通過不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且主觀明知的彭某林、陳某、楊某彬的層層介紹,委託周某智處置涉案廢液。2023年2月19日晚,周某智聯繫方某將約10噸廢液運至四川省成都市東部新區玉成街道某村公路旁,倒入連接長江上游沱江支流絳溪河的一處排水管道內,導致河道水質異常。經鑑定,涉案工業廢液屬於危險廢物,危險特性爲腐蝕性、毒性。

【檢察履職情況】

案發次日,四川省成都市東部新區管理委員會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東部新區綜合執法局)接羣衆舉報,前往廢液傾倒現場,經實地查看,初步判定案件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將情況分別通報成都市公安局東部新區分局(以下簡稱東部新區分局)和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新區檢察院)。

2023年2月21日,東部新區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經偵查機關商請,高新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經會商,確定查明污染物種類及污染損害程度、快速鎖定危廢物來源等辦案思路和偵查取證方向。爲解決證據充分收集與污染物及時處置之間的矛盾,高新區檢察院與東部新區分局、東部新區綜合執法局會商達成共識,由綜合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技術勘查人員根據被污染溝渠流向,對不同點位進行抽樣提取,及時收集固定證據;檢察機關邀請生態環境領域特邀檢察官助理,在東部新區綜合執法局對傾倒地污染情況評估時提出建議,最終制定酸鹼中和、剷除被污染土壤、隔離污染源的應急處置方案,保證案件偵辦的同時,有效防止污染遷移擴散。

公安機關先後將張某予、周某智、方某抓獲歸案,郭某東等4人向公安機關投案。2023年5月31日,公安機關將張某予等7人涉嫌污染環境案移送高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爲使被污染區域及時得到修復,檢察機關在開展認罪認罰工作中,將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情況作爲行爲人認罪認罰考量因素,引導涉案人員積極與成都市生態環境局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等共計100萬餘元,並用於支付應急處置等費用。

2023年11月28日,高新區檢察院綜合考量各行爲人的地位作用、主觀惡性、前科劣跡、認罪認罰、歸案情況後,以污染環境罪對被告人張某予、周某智、方某提起公訴,分別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各並處罰金;對有自首情節的四名行爲人,包括僅起居間作用的彭某林、楊某彬、陳某,以及積極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郭某東作相對不起訴。2024年1月31日,高新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爲依法懲治長江流域污染環境等違法犯罪活動,檢察機關與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執法司法聯動,強化協同履職,通過落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同步通報檢察機關機制,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高效銜接;通過聘任特邀檢察官助理解決案件專業性問題,推動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辦理質效提升。爲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檢察機關積極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用,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情況作爲涉案人員處理重要考量因素,分類處理,對初犯、偶犯,積極履行生態環境賠償義務的行爲人,情節輕微無起訴必要的,可作不起訴處理,促使涉案人員與生態環境部門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主動履行賠償義務。

雲南省祿豐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恢復治理羅申河流域礦山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提起訴訟礦山恢復治理 督察整改

【要旨】

針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的礦山生態恢復治理問題,行政機關未及時依法全面履行職責,致使問題整改推進緩慢的,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恢復受損生態,消除安全隱患。

【基本案情】

羅申河經龍川江匯入金沙江,系金沙江二級支流。祿豐某採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祿豐採石公司)開採地點位於羅申河邊,距離村民住宅僅200米,在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未繳納土地復墾費用的情況下,於2015年9月取得采礦許可證,進行礦石開採活動。2021年9月10日許可證到期後,祿豐採石公司未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未辦理閉坑手續,致使羅申河生態環境處於受破壞風險狀態,且造成嚴重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祿豐採石公司存在夜間作業、開採面無除塵設施等問題,遂依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及有關程序將問題線索移送檢察機關。2021年7月1日,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根據屬地管轄原則將線索交由祿豐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祿豐市檢察院)辦理。

祿豐市檢察院通過實地走訪、調取行政審批手續、查閱檔案資料等方式,查明祿豐採石公司採礦許可到期後,未依法關閉礦山,未採取任何措施進行治理恢復。截至2022年1月,採礦現場仍存在因開採形成高差約達30米的高陡邊坡,30餘畝土地未進行復墾,危害礦山地質環境,威脅羅申河生態安全。

2022年1月19日,祿豐市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依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土地復墾條例》等規定,市自然資源局應當嚴格督促祿豐採石公司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但其未能及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2022年2月9日,祿豐市檢察院向市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督促祿豐採石公司嚴格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市自然資源局收到檢察建議後,督促祿豐採石公司編制方案,開展恢復治理工作。但祿豐採石公司資金鍊斷裂,無力承擔方案編制費用,加之礦山機械設備因借貸糾紛被法院查封,無法啓動修復工作。祿豐市檢察院於2022年5月28日、7月10日、8月23日多次現場查勘,祿豐採石公司尚未開始恢復治理工作,現場山體地表損毀、大面積邊坡高陡。經審查認爲,市自然資源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在規定期限內未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未能採取措施治理問題礦山,致使社會公共利益處於受侵害狀態,符合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條件。

【訴訟過程】

2022年8月30日,祿豐市檢察院依法向祿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市自然資源局督促祿豐採石公司依法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2022年10月19日,法院判決支持祿豐市檢察院全部訴訟請求。

收到判決後,市自然資源局督促祿豐採石公司委託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並報告祿豐市人民政府。祿豐市人民政府統籌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應急管理、水務等部門有序推進礦山恢復治理工作,引導施工方及時進場實施礦山恢復治理工程,幫助祿豐採石公司多渠道解決修復資金困難問題。經多方努力,祿豐採石公司投入40餘萬元進行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拆除礦山所有機械設備,填平開採遺留現場,削減邊坡高度,並覆土栽種樹木及農作物35畝。

2023年12月,經市自然資源局組織相關部門驗收,該礦山恢復治理合格。2024年2月,祿豐市檢察院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等部門進行“回頭看”,涉案礦山補植復綠情況良好,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得以恢復,安全隱患問題得以解決。

【典型意義】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事關民生和生態環境保護,也關係到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針對礦山企業未按規定及時恢復治理許可證到期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檢察機關初步調查,跟進了解中央環保督察反饋問題的整改情況,發現相關行政機關未及時監督礦山企業開展恢復治理工作時,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相關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後長期未能推動問題整改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訴訟,強化檢察監督剛性,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恢復治理礦山地質環境,助推環保督察問題整改,切實保護羅申河流域生態環境。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一體化辦案流域生態環境治理

【要旨】

針對流域生態環境公益損害問題中涉及區域廣、違法主體較多、監管層級複雜的治理難題,省級檢察院可以以事立案,組建辦案組,分層監督、整體推進,綜合運用磋商、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推動流域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赤水河系長江上游南岸較大支流,是中國醬香型白酒原產地和主產區,承載了長征史上光彩神奇的紅色記憶,被譽爲“生態河”“英雄河”“美酒河”。近年來,赤水河沿線部分企業在未辦理用地、排污、取水等審批許可、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下,私自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非法佔用赤水河沿岸林地、耕地,擅自開採地下水,非法採礦或越界開採破壞礦產資源,違法排污、養殖污染等,嚴重破壞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3月,貴州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貴州省檢察院)開展赤水河流域保護專項行動中,針對發現的赤水河流域違法建設、違法生產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等問題,同年11月以事立案,並抽調省、市、縣三級院11個辦案單位40餘名幹警組成辦案組,通過召開案件辦理推進會,統籌推進專案辦理。

貴州省檢察院與省生態環境廳多次磋商,邀請生態環境廳具有專業背景的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案件辦理,共同分析研判。辦案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走訪、查閱資料、諮詢專家、運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等方式開展調查覈實,同時充分運用無人機、快速檢測實驗室等設備輔助調查固定證據,先後勘查現場100餘人次,委託專業機構出具檢測報告3份。經調查查明,赤水河流域違法建設、違法生產破壞生態環境主要問題有:一是非法佔地。流域內部分企業未辦理審批手續或超審批範圍佔用林地、耕地達400餘畝;二是違法取水。流域內部分企業及農家樂擅自開採赤水河地下水1萬餘噸;三是非法採礦。流域內部分礦產企業越界開採礦石,對閉坑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不到位;四是違法排污。流域內部分酒企、酒業小作坊因排污管道未接入市政管網、自建污水處理設備不完善等原因,生產污水跑冒滴漏現象時有發生;流域內100餘家養殖戶養殖糞污收集處理設施不完善,養殖污水存在直排現象,造成赤水河流域部分支流河段氨氮、總磷、化學需氧量時有超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規定,轄區內生態環境、水務、住建、農業農村等部門及屬地政府負有對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監督管理職責,卻未依法全面履職,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損。貴州省檢察院指導各級院綜合運用磋商、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進行監督。對流域內白酒企業無證排污等重點案件與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督辦和實地跟進,與生態環境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暢通案件線索移送、信息共享、案情通報等工作。

目前赤水河流域市縣檢察機關同步辦理關聯案件76件,其中行政公益訴訟62件,民事公益訴訟14件,發出檢察建議46件,提起訴訟4件,推動解決一批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一是非法佔地得到有效修復,行政機關依法責令非法佔用農用地的當事人修復被損壞的耕地、林地約446.6畝,對違法佔用農用地主體罰款2萬餘元。二是違法取水得到有效制止,赤水市檢察院、桐梓縣檢察院立案辦理5件,督促違法企業填埋水井4口,拆除取水設施,封閉取水口。三是非法採礦得到有效治理,推動100餘家礦山開展生態修復,責令358家礦企治理污染問題,關停違法佔用土地的臨時料場186家,違法採礦主體承擔生態修復費用55萬餘元。四是違法排污得到有效整治,督促修建養殖糞污處理設施130餘個,推動117家酒企升級排污設施並依法取得排污許可,114家酒企依法辦理環評手續。

2024年4月,貴州省檢察院邀請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爲公”志願者共同實地查看案件整改情況,並召開聽證會,同步邀請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及屬地政府參加聽證。經討論,與會人員一致充分認可整改效果。

【典型意義】

跨區域流域治理中存在涉及範圍廣、違法主體多、監管部門多、監管層級不一、監管職能交叉等問題,省級檢察院以事立案,組成三級院辦案組,充分發揮一體化辦案機制作用,統籌推進各地案件辦理。檢察機關辦案中強化科技支撐,加強與生態環境等部門信息共享,綜合運用磋商、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進行監督,邀請公衆參與案件效果評估,推動長江支流綜合治理。

(來源:檢察日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