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處罰酒駕外的公平正義之道

(本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臨時會修正通過加重酒駕刑罰及行政罰的相關條文,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原本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爲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得公佈10年內第2次酒駕累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至於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之罰金。

酒駕而致人死傷的犯罪行爲,立法院中曾討論應否動用死刑。法務部贊成修法提高刑度,但對於死刑之議有所保留。防止酒駕若是迷信死刑的嚇阻作用,只怕會未蒙其利而先受其害。且不說已形成我國法律的聯合國《公政公約》禁止唯一死刑,也不許增訂死刑,酒駕的死刑立法只會招致嚴重的負面國際形象。我國《刑法》中,內亂外患、殺害父母、強暴殺人等都不是唯一死刑,只將酒駕打成唯一死刑,必然形成錯亂與嚴重失衡。

酒駕死刑即使立法,期待或相信法官會判死刑的人怕也不多。立法院其實應該仔細思考,找出真正有效遏止酒駕的辦法。現在除了加重刑罰,也加重行政罰,要求同乘者支付罰鍰,也規定酒駕和毒駕者應吊扣汽車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依行政罰法沒入其車輛,都不失爲適當制裁。

綜觀修法方向,還是以處罰爲控制酒駕的核心模式。在處罰之外,對付酒駕還有其他的有效方法,一端是還給被害人及遺屬公道;一端是運用社羣協力來防止酒駕行爲及交通事故發生,值得仔細設計。

還給遺屬與被害人公道的方法不是死刑,處決加害人,遺屬其實一無所得,失落感只會增加,並不會消失。真正可彌補被害人或遺屬的,應是由加害人足額賠償,國家主持公道,找出讓被害者獲得公道賠償的途徑。

如果法律上不吝於提高處罰而增列罰金,卻吝於寬列賠償額度,只顧處罰,輕視賠償,依然就是傳統威權文化的思路。罰金或罰鍰支付的對象是國庫,被害人得不到賠償;若還將加害人受罰充做是被害人的公道,其實也是傳統威權文化形成的遺害。

民事賠償,除填補實際損害,其實還可運用懲罰性賠償。《刑法》上的罰金不會付給被害人;懲罰性賠償則是給予被害人,用來彌補其難以計算的無形損失。

立法院應考慮以立法明文規定,同是須由加害人負擔的金錢,應命加害人先行支付遺屬及被害人之損害賠償(含懲罰性損害賠償),再行支付罰金罰鍰,以免國庫優先拿走了幾百萬罰金之後,被害人已難再從加害人處得到賠償。

現行法上還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因犯罪而死亡的遺屬或受重傷的被害人,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是法務部的預算編列有限,被害人補償金的運用效益不彰。未來可由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撥付與相應罰金罰鍰同額的金額,作爲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預算,用來補償無法從加害人處得到賠償的被害人。

真正防止酒駕的辦法,其實尚可運用酒駕者周邊之人,適時共同形成防止酒駕的社會網絡,阻絕喝酒的人駕駛汽車。在酒駕者周圍而其行爲與酒駕行爲具有社會相當因果關係之人,不必構成刑事共犯,但若可能構成民事共同侵權行爲而連帶負擔賠償責任,即足以在關鍵時刻阻止酒駕。

譬如令乘客同受處罰之外,亦可考慮立法規定,酒駕者的乘客應負阻止酒駕的義務,否則亦應對受害者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又如提供酒駕者酒品、酒具的飲酒場所主人,也有勸阻酒駕或安排代駕的義務,否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旁人安排代駕或勸阻酒駕,卻加以拒絕而依然酒駕者,應加重其懲罰性賠償責任。

新法加重酒駕處罰,值得肯定,但更應思考便利被害人或遺屬得到足額賠償,還給他們真正的公平正義,立法院還要加油!

(作者爲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